-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06-00078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06〕6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6-05
市直各学校(单位):
两年来,市直学校(单位)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积极投身教育教学改革,进一步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教书育人,为实现市委、市政府优先发展教育、建设教育强市的决策,勤奋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表彰先进,树立典型,经研究,决定在今年教师节表彰88名市直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市教育局直属高校、普通中学、中职学校、小学、幼儿园和特教学校(含民办学校),以及直属事业单位的教职工。
二、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2. 事业心、责任感强,模范履行岗位职责,认真完成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教育教学效果良好,工作成绩突出,近5年年度考核有一年以上"优秀";
3. 师德良好,坚持"八荣八耻",教书育人,专心从教,不搞有偿家教;
4. 治学严谨,认真钻研业务,积极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积极参加继续教育,工作水平不断提高;
5.为人正派,谦虚谨慎,团结同志,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信;
6.中小学中青年教师应取得中小学教师信息技术模块考试中级合格证书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考试等级证书。
三、名额安排:88名(名额分配见附件)
四、评选办法和要求
1.各校(单位)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评选条件,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从事有偿家教者等,不得推荐上报;近三年来已获得地(市)级以上优秀教师或优秀教育工作者等荣誉称号者,不再推荐上报。
2.各校(单位)要把评优评先工作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和教师的政治、业务年度考核结合起来,以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为主要评选对象;校级(单位)领导参评,该校必须是市级以上党政工共建先进"教工之家"。
3.各校(单位)要充分发扬民主,发动广大教职工积极参加评选活动。要按照"校务公开"的原则,公布评选条件和指标。评选结果上报前应公示5天,广泛征求意见,接受群众监督。
4.各校(单位)应于7月20日前将评选推荐对象填写的《泉州市直属学校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二份及其相关材料报送我局人事科。
附件:1.泉州市直属学校(单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名额分配表
2.泉州市直属学校(单位)优秀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申报表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六月五日
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市委教育工委、市人事局,市教育工会、市教育基金会,存档(二)。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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