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06-00045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06〕3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4-18
    关于做好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6-04-28 12: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各有关高校、市直各学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福建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受理时间
      2006年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时间为2006年6月1-15日。
      各有关高校应于5月份做好应届毕业生教师资格认定的受理工作。
      二、认定条件
      (一)学历要求
      1.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必须具备幼儿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申请认定小学教师资格必须具备中等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其他中专毕业学历视为不合格学历。
      2.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初等职业学校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专科学校或其他大学专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3.申请认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文化、专业课教师资格,应当具备高等师范院校本科毕业或其他大学本科毕业及其以上学历。
      4.申请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且应具有相当于助理工程师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中级及其以上工人技术等级。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三)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补修教育学、心理学,并取得相应的单科结业证书。
      (四)非师范教育专业毕业的人员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必须参加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并取得合格成绩。
      (五)身体条件:申请教师资格人员应当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教师资格认定体检工作,由受理机构统一组织。
      各类教师资格认定的条件严格按照《教师法》规定执行。
      具备以上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条件者,方可向有关机构申请认定。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办法
      应届毕业生由所在高校学生处统一受理后,向我局提出申请;在职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组织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社会人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县(区、市)教育局提出申请。
      (二)受理机构
      工作单位或户籍所在地在泉州市所辖县(区、市)的申请人,由各县(区、市)教育局人事股受理;
      泉州市直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认定由泉州市教育局人事科受理。
      (三)认定机构
      幼儿园、小学、初中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认定;
      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后,报送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泉州市直属中学、小学、幼儿园的教师资格由泉州市教育局认定。
      四、提交材料
      (一)材料清单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请使用A3复印纸双面打印后对折使用。其中,第1页为封面,第2、3页为内页,第4页为封底。封面加盖单位公章);
      2.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国民教育系列,第二学历须学历更改审批表);
      4. 普通话二级乙等以上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请使用A4复印纸打印);
      6.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还应提交与申请任教学科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或者工人技术等级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
      7.非师范教育专业还应提交"教育学"和"心理学"单科结业证书及复印件或省自考办出具的成绩证明;
      8.《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请使用A4复印纸双面打印,并在规定的时间持此表格到指定的医院参加体检);
      9.本人正面半身免冠彩色近照一寸和二寸各二张(粘贴申请表二寸二张,粘贴体检表一寸一张,办理教师资格证书一寸一张)。
      (二)整理要求
      1.《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和《福建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检表》自行下载,并按要求打印。下载地址:http://www.qzedu.cn/jszg/table.zip
      2.所有复印件统一用A4复印纸,只须复印正面,即与本人有关的那一面,并由单位经办人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按材料清单所列顺序整理,并将第2-7项材料装订成册。每人材料装入一个档案袋(原件另行装袋),档案袋封面注明申请资格类别、申请人和工作单位。原件应按申请人的顺序收齐,受理机构验证后即退回。
      4.各县(区、市)教育局受理并送我局认定的,应在《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封面加盖县(区、市)教育局公章。
      五、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
      申请人必须使用"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录入教师资格认定基本信息。工作单位(毕业高校)统一受理申请的,由其负责录入工作。
      各单位录入数据后,必须认真做好校对工作,确保姓名、性别、民族、申请资格种类、身份证号、毕业学校、所学专业、最高学历、申请任教学科和普通话测试水平等信息准确无误。其中,毕业学校和所学专业填写最高学历(国民教育系列)的相关内容;普通话测试水平"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默认为"免测",必须正确选择等级。
      教师资格认定录入系统(初始密码为jszg)下载地址:http://www.qzedu.cn/jszg/tcmis_lr.zip。录入完成后,使用"数据交换\生成上报数据"生成报送的数据库。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所在高校)必须于2006年6月20日前,E-Mail(LLX8888@126.com)报送由我局认定的申请人材料和教师资格认定数据库。
      六、教育教学能力测试
      非师范类专业毕业人员申请教师资格认定,必须进行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测试要求参见有关规定(http://www.fjqzedu.gov.cn/people/zgzd/jszg12.htm)。
      我局将于2006年6月29-30日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各县(市、区)教育局(有关高校)必须于2006年6月20日前,E-Mail报送由我局认定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名单(http://www.qzedu.cn/jszg/csmd.xls),逾期不予受理。
      七、认定费用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非师范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2003〕费562号)的规定,非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育教学能力测试每人应缴交测试费240元(不含体检及普通话水平测试费用),师范教育专业人员教师资格认定不收取认定费。
      教师资格认定向申请人收取教师资格证书工本费6元。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六年四月十八日

    主题词:教育 教师 资格认定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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