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05-00058
    • 备注/文号:泉政办〔2005〕10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5-05-11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05-05-24 16:0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05]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市教育局制定的《关于做好2005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十一日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05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5年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闽教人[2005]3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教育事业发展和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5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师范专业毕业生是国家精心培养的人才,是我市人才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师资队伍的主要来源。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是落实科教兴市和人才兴市战略的重要措施,对我市坚持教育创新、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优化教师队伍、推进素质教育、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具有十分重要意义。各县(市、区)、各有关院校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的发展观,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研究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扎扎实实地做好2005年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
      二、全面推行师范专业毕业生双向选择、自主择业。从今年起,取消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定向就业限制,打破县域限制、公办民办学校限制,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学校供需见面、双选择业的就业机制,建立以教师资格为标志的职业资格制度,深化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特别是山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转变观念,通过主动与培养师资的高校联系、举办供需见面会、开展网上招聘活动等方式,及采取安家补助费和提前定级等优惠措施吸引和鼓励师范专业毕业生特别是优秀的师范专业毕业生到本地任教,防止人才流失,确保所需的教师得到及时补充。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向社会公布今年的教师需求计划,采取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等办法选拔毕业生,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鼓励和引导非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取得教师资格到学校任教,严禁接收不具备教师资格的人员到学校任教。
      三、进一步简化师范专业毕业生接收手续。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简化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审核、审批手续,以毕业生在校期间的综合考评成绩作为录(聘)用的主要依据,采取直接考核等办法录(聘)用师范专业毕业生;要加强协作,互相配合,简化环节,降低成本,提高服务质量,方便快捷地为师范专业毕业生办理各种就业手续。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及时将今年所需师资的学校、学科及数量、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情况寄送省内师范院校,并在市、县(市、区)教育信息网上公布,以便师范专业毕业生择业。
      全省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供需见面会定于5月在福州召开(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届时,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组织用人学校参加。此外,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用人学校也可专程到各师范本科院校直接考核师范本科毕业生。与确定录用的省内师范本科院校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应于5月30 日前完成。师范专业毕业生统一使用教育部印制的就业协议书(由各师范院校提供)。
      对未落实就业单位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保留其就业资格,档案暂存省、市、县(市、区)教育人才服务机构或人才市场。各县(市、区)要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资源库建设,为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服务。
      四、积极引导师范专业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就业。民办教育是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有关规定,积极扶持民办学校建设高素质的师资队伍,加强就业信息服务,鼓励和引导师范专业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就业;要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建立共享、规范、高效的教师就业市场,进一步发挥市场机制在师范专业毕业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主动为公办民办学校之间的教师流动、为师范专业毕业生到民办学校就业服务。凡到我市民办学校任教的师范专业本科及以上毕业生,可不受地区和学科的限制。人事档案关系可委托教育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或人才市场代理。我市民办学校录用的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经人事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后,送省教育厅办理有关派遣手续。
      五、坚决杜绝在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过程中的乱收费现象。各县(市、区)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师范专业毕业生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师范专业专科毕业生允许到其他行业就业,免收其培养补偿费。师范专业本科毕业生允许到其他行业就业,在校期间享受师范专业奖学金的,应按省物价局、财政厅闽价[2003]费259号文规定缴纳培养补偿费4000元。其中,属省财政拨款的高校学生,缴纳的培养补偿费由省教育厅收取;属市财政拨款的高校学生,缴纳的培养补偿费由设区市教育局收取。
      对两年待业期内、档案暂存教育人才服务管理机构的师范专业毕业生,不得收取档案管理费用。
      六、继续实行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聘用合同制。今年,继续实行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聘用合同制。即由用人学校与毕业生本人签定一年见习期聘用合同,合同期满经考核合格者,可择优聘用并办理转正手续;经考核不合格,取消录用资格。
      七、认真做好师范专业毕业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就业指导工作。各县(市、区)、各有关院校要贴近师范专业毕业生的实际做好思想教育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就业指导服务。要加大就业宣传力度,广泛开展政策宣传和政策解读,帮助毕业生充分了解就业政策,在社会上形成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的良好氛围;要加强就业教育,积极开展心理辅导、就业推荐,通过多种形式指导师范专业毕业生全面了解、正确判断就业形势,帮助他们适应新形势、转变就业观念,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人生观、价值观和择业观,鼓励他们到基层、到农村、到山区、到艰苦地区、到薄弱学校、到新建学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就业是民生之本。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广大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关系我市师资队伍的建设,关系到我市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各县(市、区)、各有关院校要予以高度重视,做到领导到位、工作到位、人员到位和经费到位;要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规范就业程序、及时公布信息,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我市师范专业毕业生就业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二○○五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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