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04-00100
    • 备注/文号:泉教职改〔2004〕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9-20
    关于泉州市2004年度普教系列教师职务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04-10-07 15:00

    各县(市、区)职改办、教育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根据省教育厅、省职改办《关于2004年度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评审工作安排意见的通知》(闽教职改[2004]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2004年度普教系列教师职务评审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评审政策
      (一)2004年度我省继续执行闽教职改[1998]21号、20号、19号关于中专学校、中学、小学(含幼儿园)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实施意见和闽教职改[1998]50号"关于中专、中学、小学教师职务评聘工作实施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补充说明"等文件的有关规定。
      (二)2003年度申报教师任职资格被评委会否决的,2004年度还可以申报教师任职资格。
      (三)选拔优秀中青年教师晋升中学高级职务 (简称:"选优")任职条件。即196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中学一级教师,申报晋升中学高级教师职务,除按闽教职改[1998]20号、闽职改字[1995]24号文件规定以外,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备大学专科毕业以上学历(第二学历必须经审批机关更改确认)。各学校必须优先推荐大学本科学历的选优对象,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学校)推荐的专科学历选优对象比例必须控制在推荐总数(见附件)的三分之一以内。
      2、任现职以来,年度考核优秀1次以上(包括1次)。
      3、任现职以来,曾获得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及以上的综合表彰。
      4、任现职以来,在校际开过观摩课、示范课,教学水平与能力得到同行公认,效果良好。
      5、任现职以来,撰写两篇以上的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县级及以上专业性会议交流并收入汇编(其中一篇在市级以上专业性会议交流并收入汇编)。提供代表作都必须通过论文答辩,其中有一篇代表作经同行专家鉴定要达到较高水平。
      市教育局职改办拟于11月下旬组织专家对"选优"对象进行论文答辩和"说课"业务考核。论文答辩和"说课"业务考核都将实行5-10%的淘汰率。
      (四)泉州市城镇学校教师(男,1945年9月1日以后出生;女,1950年9月1日以后出生)评聘中学高级教师职务时,必须有一年以上的薄弱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县区学校详见泉教职改[2000]3号,市直学校详见泉教职改[2000]4号。凡没有薄弱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的参评对象一律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职务。
      (五)赴宁夏支教的教师可提前一年申报晋升高一级教师职务。
      (六)专职担任电教、实验、劳技、信息技术课和心理健康咨询教师,班主任工作不作必备条件。送市评审对象,任三人以上的学科备课组长,可视同班主任工作。
      (七)申报对象的教师职务任职资历应从聘任之日起算,教师职务评审的任职年限、表彰时间、送审代表作(发表时间以期刊(汇编)出版日期为准,不含ISBN汇编和报纸)、观摩课(示范课)、班主任工作年限和计算教学工作量的截止时间到2004年9月底。
      二、评审要求
      (一)评审简明表和申报人员花名册统一从网上下载(Excel格式,不能使用其它文件格式),送县(区、市)教育局职改办后,然后由后者以E-mail(22228@126.com)报送我局职改办(市直学校直接E-mail报送我局职改办)。
      (二)评审简明表1份装入材料袋,其它2份分别由县(区、市)教育局职改办按教师职务、学科归类分别装订成册,装订顺序必须与花名册一致。下载地址:http://www.fjqzedu.gov.cn/psjmb.xls
      (三)申报人员花名册,同学校可以不分学科归一起,只分初级职务、小学高级职务、中学一级职务和中学高级职务,然后由各县(区、市)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学校)按学科编造花名册。下载地址:http://www.fjqzedu.gov.cn/sbhmc.xls
      (四)根据省人事厅闽人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凡属"选优"对象。除在委任书上注明外,还应在简明表上注明是"选优"对象,同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五)不具备规定学历,必须提供符合规定的进修结业证书及省教育厅职改办验证合格表,更改学历者,必须提供更改学历审批表复印件。
      (六)送我局评审的评审费,请于2004年12月底前汇款到我局,账号:1408010309022017793,开户行:工行开办。
      (七)各县(区、市)教育局职改办(市直学校)送省评审对象的评审费,必须在送审档案时提交银行汇款单的复印件,否则恕不受理。汇款统一汇到我局,再由我局统一转汇省教育厅。
      (八)评审简明表和申报人员花名册为A3格式,其它证明材料和复印件为A4格式。
      (九)学校必须在"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的学校教师职务推荐评议意见栏内,签署"该同志未进行有偿补习,经学校集体评议通过,并于2004年xx月xx日至xx月xx日在全校范围内公示无异,材料真实,符合xx职务任职资格申报条件,同意推荐。"。公示时间为一周,校长必须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
      (十)送市评审的,送审代表作和档案材料一起报送。
      选优对象的送审代表作必须另行装袋(原件的封面写明学校、姓名,但复印件不得有学校、姓名的标记;复印件只能为原件复印,自己打印的论文稿一律视为不合格)。
      送省评审的,上报送审代表作必须提供的材料清单:
      1.送审代表作的原件各1本;
      2.教师职务评审简明表一式3份;
      3.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学校)单位介绍信。
      三、时间安排
      (一) 各中专学校和须送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送审时间按闽教职改[2004]57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各单位送泉州市教育局组织评审的评审材料,必须于10月30日前送达泉州市教育局职改办,逾期恕不受理。
      (三)各单位送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送审代表作(要求提供原件)必须于10月18日前送达泉州市教育局职改办。
      (四)各单位送省教育厅组织评审的材料必须于11月30日前送达泉州市教育局职改办。
      四、送审材料
      送审的申报对象必须提供以下材料,有关证书、文件可提供复印件,复印件须经办人签字和单位审核后加盖公章。档案袋封面要打印送审材料的目录。
      1. 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表一式2份;
      2. 教师职务评审申报表一式1份(送省评审的一式2份);
      3. 评审简明表一式3份;
      4. 送审代表作原件1份及复印件2份(中学高级职务3份),其它论文成果可用复印件(送省评审的只提供原件);
      5. 申报人员评审花名册;
      6. 县(区、市)教育局职改办评审委托书;
      7. 任职期年度考核表(每学年1份,单独装订成册);
      以下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封面打印送审材料的目录及页码:
      8. 学历证书及更改学历审批表(不具备规定学历,必须提供符合有关规定的进修结业证书及省教育厅职改办验证合格表);
      9.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10. 教师职务聘任书;
      11. 获奖证书;
      12. 公开课教学证明材料及教案;
      13. 党政职务任命书;
      14. 离退休批文;
      15. 继续教育证书;
      16. 计划生育证明;
      17. 指导教师证明;
      18. 薄弱或农村学校任教经历证明(城镇学校教师申报中高);
      19. 身份证复印件(中高选优对象)。
      四、评审程序
      各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闽教职改[1998]21号、20号、19号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的要求进行评审推荐,做到坚持标准,保证评聘质量。
      教师职务的评聘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面大的工作。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坚持正确的政策导向,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和教师职务评聘的工作程序,认真做好教师职务评聘工作。送审的各种材料必须如实提供,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违者将取消评审资格,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各学校(单位)要根据上级职改部门的布置,组织全体教师学习职改的有关文件,使广大教师都明确各级教师职务的岗位职责、任职的标准条件。同时,应把本校(单位)教师岗位设置的范围、数量(职数)向广大教师公布,结合本校(单位)的实际,提出今年教师职务的评聘工作具体实施意见。
      附件:各县(区、市)教育局选优对象推荐控制数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泉州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主题词:教育 职称 评审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师资管理处,市人事局、教育局,存档(二)
    泉州市教育局职称改革领导小组 2004年9月20日印发

    各县(区、市)教育局选优对象推荐控制数

    单  位 各类中学专任教师本科以上学历数 选优对象申报控制数
    中职 高中 初中 合计
    合  计 940 5463 2751 9154 300
    鲤  城 70 214 258 542 18
    丰  泽 11 175 254 440  14
    洛  江

         

    137 104 241 8
    泉  港 3 450 82 535 18
    晋  江 101 984 343 1428 47
    石  狮 69 281 237 587 19
    南  安 74 1040 600 1714 56
    惠  安 109 689 275 1073 35
    安  溪 180 622 195 997 33
    永  春 58 328 147 533 17
    德  化 47 199 83 329 11
    市  直 218 344 173 735 24

    备注:申报控制数以2003-2004学年度各县(区、市)中学专任教师本科及其以上学历统计数为基数进行加权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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