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1-2004-00021
- 备注/文号:泉教人〔2004〕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3-31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泉州师范学院、永春师范学校、泉州幼儿师范学校:
几年来,我市广大中小学教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重视更新教育观念,不断充实专业知识、增强专业能力,教书育人,成绩显著。为表彰在教育教学改革中坚持"学习、实践、研究、创新"的优秀教师,促进我市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根据泉教人[2004]44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2004年"泉州市凯辉教师奖"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全市在中小学、幼儿园(含职业中学、教师进修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第一线工作,以及从事全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校长(园长)培训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
二、评选条件
评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积极推进教育改革和实施素质教育,自觉参加继续教育,有执著的进取精神,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现代教育教学观念,教学效果良好,作风正派,团结同志,专心从教,遵纪守法,模范履行职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不搞有偿补课教育,不向学生乱收费,在师生中有一定的威信,近5年来年度考核有一年优秀,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积极参与课程改革实验,在实践中勇于探索,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发展或在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积极投入教育科研,以教育科研指导和推动教育教学改革,有创造性的成果,具有较大的科学价值和社会效益;
(三)在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工作中观念新,有见地,工作踏实,无私奉献,取得了显著的成绩;
(四)在教师和校长培训工作中有创新意识,善于开发课程资源,教学方式好,能促进各类学员的发展,培训的教学效果显著。
三、评选名额
2004年"泉州市凯辉教师奖"评选奖励20名。推荐名额按实际奖励名额的125%下达各县(区、市)及市直有关学校(见附件一)。由县(区、市)教育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学校负责推荐。
四、评选和申报办法
评选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宁缺勿滥、好中选优、不照顾地区分布、不突破奖励名额的原则,严格评审,认真把关。各县(区、市)、各有关学校在评选推荐人选时,要向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公布评选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注意发现和推荐近三年来在实际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做到民主评选、公正推荐。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公示5个工作日,以接受群众监督。
评选推荐采取自下而上逐级审核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者及有关学校填写推荐表,同时应有二位高级职称教师(本单位至少应有一位)作专业成就的评价和推荐。
今年6月底前,各县(区、市)教育局及市直有关学校组织初审,并将《泉州市凯辉教师奖推荐表》(见附件二)一式两份及有关材料上报我局人事科。
五、表彰办法
表彰奖励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今年9月,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凯辉教育基金将举办"泉州市凯辉教师奖"颁奖仪式,为获奖者颁发证书和奖金(每人2000元人民币)。
六、工作要求
1、"泉州市凯辉教师奖"的评选表彰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也是一项严肃的工作。各县(区、市)教育局及市直有关学校应加强领导,列入议事日程,并有一名领导亲自抓。推荐和初选的具体工作由人事科(股)负责。
2、各县(区、市)和市直有关学校要重点评选在中小学和培训教学第一线的教师。中小学校长、幼儿园园长成绩优异者,如果是多年来坚持参加教学工作,符合评选条件的,也可以推荐参评。
3、要严格坚持评选条件,严禁弄虚作假,认真履行评选推荐程序,增加评选推荐工作的透明度。对群众反映和检举的问题,要认真调查核实。
审批时,发现违反各项有关规定要求的,将取消评选表彰资格,名额不予追补。
附件:1、"泉州市凯辉教师奖"推荐名额分配表
2、"泉州市凯辉教师奖"推荐表
二○○四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凯辉教师奖 评选 通知抄送:省教育厅人事处、省中小学幼儿教师奖励基金会, 市委宣传部、市人事局,市教育基金会,洪泽生副市长、熊志强副部长,存档(二)。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3月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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