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22-00050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22〕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4-10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2-04-17 23:48

    各相关县(市、区)教育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1〕44号)要求,现将《泉州市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泉州市教育局
    2022年4月10日

    泉州市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市委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印发的《泉州市推动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十条措施》精神,进一步提高乡村学前教育水平,推进我市学前教育普及普惠优质均衡发展,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与评估工作的指导意见》(闽教基〔2021〕4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目标任务

      加强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和管理,争取到2025年,分阶段逐步实现全市学前教育乡村办学点100%达到《福建省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基本条件》要求,实现校园校舍、设施设备、教玩具图书、保教人员等配备基本满足保教需要;办学点办学思想明确,保教行为规范,保教质量合格。

      二、主要措施

      (一)加强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办好乡村学前教育

      1.加强摸底调查。各县(市、区)要组织对辖区内学前教育办学点进行专题调研,摸清现有学前教育办学点规划布局、管理体制、办学规模、设施设备、师资配备、资金使用、教学管理等情况,在此基础上,科学制定建设和评估工作方案并按计划有序组织实施。各县(市、区)于2022年5月前科学制定建设和评估工作方案,并按《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建设计划表》组织实施。

      2.优化资源布局。原则上城市和人口较多且集中的乡镇中心区域要加大幼儿园布点,不得在小学举办学前教育办学点,现有小学的学前教育办学点要通过资源整合,办成附设园或独立办园。各地要加大对办学点的扶持和指导,不断提升办学水平,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办学点办成小规模幼儿园;现有小学附设幼儿班有小、中、大班学段完整的,在今后仍需保持学段完整的,要按照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建设和管理,办成幼儿园。

      3.科学合理设置。办学点的设置应以满足就近入园需求为原则,人口少而散的乡村可采取独办或联办的方式举办学前教育办学点。办学点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的地段,严禁设置在危险区、污染区以及噪音大的区域,注意避开养殖场、屠宰场、垃圾填埋场及水面等不良环境。布局规划中若涉及办学点撤并,要坚持“科学评估、应留必留、先建后撤、积极稳妥”的原则,以满足就近入园需求为前提,从严掌握、妥善处置。

      (二)加强评估指导,推进办学点标准化建设

      1.明确对象范围。除城区、镇区以外的其它区域利用中小学、教学点、村集体等场所举办的小、中、大班不完整的小规模办学点。目前有完整学段,但“十四五”期间可能缩小办学规模成不完整学段的,同时列入评估对象。

      2.制定评估标准。根据省教育厅制定《福建省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基本条件(试行)》,细化制定《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评估标准(试行)》(见附件),设5个A级指标、12个B级指标,采取100分制进行量化评估。评估结果按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认定。评估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评估得分 80 分及以上为良好,评估得分70 分及以上为合格,评估得分70 分以下为不合格。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实行一票否决,评估结果为不合格:(1)校舍出现D级危房;(2)当年发生较大安全责任事故;(3)办学点发生虐待、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幼童行为造成社会不良影响;(4)办学点出租、承包或转让。

      3.完善评估程序。评估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开展。各办学点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和测评,形成自评报告;自评达标的向县(市、区)教育局提出评估申请,由县(市、区)教育局审核、评估,经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报泉州市教育局。市教育局审查通过后,组织人员对申报的办学点进行实地抽查。经评估认定达到合格标准的,由市教育局确认其为“乡村学前教育标准化办学点”,评估结果报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备案。根据目前学前教育办学点的数量,市级实地抽查比例具体为不低于20%,省教育厅适时进行评估调研指导。

      4.明确时间进度。各县(市、区)2022年5月前科学制定建设和评估工作方案并按计划组织实施。每年10月底前完成自查、自评,市级在每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材料审核、实地抽查、公布名单等评估认定工作。2022-2025年,各县(市、区)每年完成25%左右的创建和评估任务。

      (三)加强支持保障,增加办学点的经费投入

      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是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标准化建设主体,要结合学前教育扩资源等项目实施,加大经费投入,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健全学前教育办学点经费投入机制,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生均公用经费财政拨款,并建立稳定增长机制。落实乡村教师享受乡镇工作补贴政策,具有教师资格证的学前教育办学点编外合同制教师享受与在编幼儿教师同工同酬的待遇。对偏远山区、经济不发达地区幼儿数较少的学前教育办学点,人员配置实行教师编制配备和购买工勤服务相结合,探索实行“人员总量控制”管理,鼓励退休教师返聘,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保障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的基本需求。

      (四)加强师资配备,增强办学点师资队伍力量

      全日制办学点每班配备2名教师和1名保育员,教师原则上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受过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的幼教专业培训并通过考核,保育员原则上应具备高中毕业或相当于高中毕业文化程度,或受过幼儿保育职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证。在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的教师在培养培训、职称评聘、评优评先等方面给予倾斜。

      (五)加强依法监管,强化办学点的规范管理

      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实行校长负责制。各县(市、区)要加强督导检查,严格落实两年一次的考核制度,办学点登记注册前,要对“规范办班”严把关,不流于形式。将学前教育乡村办学点建设和评估工作与县域学前教育普及普惠督导评估、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幼儿园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结合起来,将日常检查与专项检查相结合,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整改、以评促建,切实推动办好乡村学前教育。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如确需保留其办学资格,应立即整改到位。确认为“乡村学前教育标准化办学点”后,每五年接受一次县(市、区)教育督导部门的办园行为督导评估。

      (六)加强帮扶指导,提升办学点的教学质量

      从乡村办学点的实际需求出发,进一步完善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的帮扶机制。由乡镇公办中心园发挥帮扶作用,及时诊断并发现存在的问题,开展订单式、补短式帮扶,通过阶段性轮岗支教、跨园所师徒结对、送培送教、专题教研、经验交流等方式,改善办学点师资状况。要加大教师培训力度,立足于学前教育办学点的特点和需求,开展针对性、实效性较强的研训活动,不断提高学前教育办学点教师的专业素质和教育能力。指导办学点规范办园行为,纠正“小学化”倾向,推动保教管理规范化、科学化。

      附件:乡村学前教育办学点评估标准(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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