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16-00140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16〕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6-16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最近,某社会培训机构在我市举办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学科邀请赛),承诺获奖学生可获推荐入读市区某初中校,引发网络媒体的广泛关注,造成了不良的社会影响。为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竞赛管理,创设良好的育人环境,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减负万里行"活动的通知》(教基一厅函〔2013〕13号)、《福建省贯彻落实〈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实施方案》(闽教基〔2012〕20号)有关精神,现就加强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科竞赛管理等工作的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加强学科竞赛管理,严格组织工作。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擅自组织学生参加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活动;不得为未经批准的学科竞赛活动提供场地;严禁学校单独或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各类培训班;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严禁各社会培训机构单独组织面向学生的学科竞赛活动。
二、加强招生管理,规范入学秩序。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依法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指导学校依法有序做好招生入学工作。严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生源考试;严禁将"奥数"及其他变相培训与入学挂钩;严禁将各类竞赛、考级、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严禁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向他校提供或索取与招生有关的学生信息。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各初中校不得以开培训、办讲座等形式,组织或变相组织"小升初"学生参加各种活动;不得以登记、签约、承诺等办法提前招生;不得举办或变相举办重点班,不得以"编入重点班"等各种优惠条件招收优质生源。除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可招收体育和艺术特长生的学校以外,义务教育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严格规范学籍管理,严格遵循"学生、学校、学籍三位一体"原则,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
三、加强教师管理,严防不良风气。坚决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教师[2015]5号)精神,各级教研部门的教研员、各在职中小学教师不得组织、推荐、诱导学生参与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学科竞赛活动,不得兼职参与由社会培训机构组织的培训辅导等活动。
四、完善培训管理,推动行业自律。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联合工商等部门探索加强对各类社会培训机构的监管措施。社会培训机构不得以各类培训成绩与义务教育入学挂钩为名进行虚假宣传,不得举办与入学挂钩的培训班,不得超出经批准的业务范围开展学科竞赛活动,规范培训机构的资质、服务、质量和收费,履行社会责任,开展绿色培训。
五、强化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通过多种方式迅速将《通知》要求传达到各校、师生及家长。要强化监督,适时组织检查,对违反《通知》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同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监督举报电话: 22798807(泉州市教育局纪检监察室)。
泉州市教育局
2016年6月15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6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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