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10-00102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10〕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7-15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根据泉教中[2010]17号、18号文件有关规定,现就2010年泉州市区一级达标高中面向集体学籍生招生录取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
一、外县(市、区)集体学籍生录取办法
1、初步划定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作为面向外县(市、区)统招生最低录取线,按县(市、区)分别录取。
2、如果面向外县(市、区)招生计划没有完成,剩余名额用于招收中考成绩不低于初步划定的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的外县(市、区)集体学籍生(根据报考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
如果名额还有剩余,则调回纳入市区统招生批次录取。
二、市区集体学籍生录取办法
1、如果面向外县(市、区)招生计划已经完成,则初步划定的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不变。如果面向外县(市、区)招生计划没有完成,剩余指标调回纳入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计划,然后重新划定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
2、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确定以后,根据面向市区集体学籍生的招生计划,按照市区集体学籍生所报考的志愿顺序,从高分到低分进行择优录取。
3、如果面向市区集体学籍生招生计划没有完成,剩余名额调剂到市区统招生批次进行录取。
4、根据调剂以后统招生批次名额变动情况,对市区各所一级达标高中的统招生最低录取线进行微调,微调后的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不再变动。
5、面向市区集体学籍生的招生学校,在微调前尚未完成招生计划的,可以对达到微调后市区一级达标高中统招生最低录取线的市区集体学籍生进行补录。微调前已经完成招生计划的学校不再补录。
(以上意见由泉州市教育局中教科负责解释)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年 七月十五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文教卫体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7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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