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10-00073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10〕1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5-30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经济开发区、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幼儿园: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与就业权力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2号)有关规定,经研究,从今年起,我市示范幼儿园评估验收取消"乙肝携带者不得从事与幼儿直接接触的工作"这一评估要素,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示范幼儿园建设,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示范、辐射作用,市教育局参照《福建省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和《福建省示范性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泉教初【2009】2号)。在市示范幼儿园的评估指标B19健康监测的评估要素中,要求"乙肝携带者不得从事与幼儿直接接触的工作",现予以取消。今后评估过程中不得要求教职工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教职工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试行)》和《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试行)》的其他要求和评估指标不变。
泉州市教育局
二O一O年五月二十八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5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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