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10-00051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10〕2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4-26
    关于重申规范使用义务教育审读推荐教辅资料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0-05-06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中小学教辅材料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6〕48号)和《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中小学教辅材料审读推荐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8〕88号)精神,2009年,我局组织开展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教辅资料目录审读推荐工作,颁发了《关于公布义务教育教辅资料目录审读推荐结果的通知》(泉教综[2009]9号)。今年是我省办学行为规范年,为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征订发行管理,省教育厅提出"设区市审读推荐、县(市、区)责任管理、学校确定版本、学生自愿购买、发行部门上门服务"的要求,为切实做好教学用书管理规范,现对规范管理和使用审读推荐的教辅资料意见重申如下:
      一、坚持学生自愿订用原则。订用购买教辅材料是学生和学生家长的自愿行为。学校和教师要严格按照省物价局、省财政局、省教育厅《关于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09】360号)和"闽教基〔2008〕88号"等文件的精神和规定,不得统一组织或强行要求学生订用购买教辅资料。学生只能从学校推荐使用的目录,自愿向到学校提供服务的发行部门订用购买,也可自行购买。
      二、严格教辅资料目录推荐。教辅资料的使用要有利于减轻学生的课业负担,有利于提高教学质量。学校可根据教学实际需要,按照教育厅文件规定的学科,在市教育局公布的审读推荐目录中选择一种向学生推荐。学科审读公布目录是两种的,学校也只能从中选择确定一种向学生推荐。严禁学校或教师向学生推荐非经审读公布的教辅目录,要坚决杜绝非经审读公布的教辅资料和非法盗版的教辅资料进入校园。学校确定向学生推荐使用的目录须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教育局公布的审读推荐目录和学校确定向学生推荐使用的教辅目录、教辅资料价格、监督举报电话等要在校务公开栏上公布公示,接受学生和学生家长监督。
      三、规范教辅资料发行行为。学生自愿订用的教辅材料应以福建新华发行集团为主渠道发行或由出版社委托的有资质的发行单位发行;发行单位必须根据泉州市教育局公布的审读推荐目录印制教辅资料学生自愿订用单,到学校分发给学生(学生家长签名)填写。发行部门向学生提供的教辅资料自愿订用单须报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备案,严禁把非经审读公布的目录提供给学生选择订用;发行单位必须到学校做好收费、分书等服务工作,对每一个学生自愿订用购买的教辅资料开具规范的税务收费发票;教辅资料如有印刷质量问题,发行单位须及时负责给予免费退换。
      四、以县为主强化责任管理。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区域内教辅资料目录推荐、发行、使用的规范管理。督促学校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做好目录推荐使用和公开公示等工作。县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学校统一指定使用教辅目录,对发行部门印发的教辅资料征订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坚决制止发行部门不按规定目录印发征订单、搭车推荐非审读推荐目录、搭车向学生推销其他图书资料的行为。对到区域内服务的发行部门,要按照公正、公开、公平、规范的原则,建立平等的竞争服务机制,尽力维护学生切身利益。对发行部门提供的优惠让利部分,由县级教育部门统一规范管理使用,专门用于为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辅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和占用,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发行中违规收取"宣传费、劳务费、赞助费、咨询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希望各县(市、区)教育局,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阶段教辅材料征订发行新模式运行管理,严格禁止任何部门、学校、教师向学生推销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及其它学习用品,学校不得超出2009年我局审读推荐的版本和品种范围组织学生统一征订教辅材料,也不得通过非法渠道订购教辅材料。

      附件:1. 2009年泉州市初中教辅审读推荐结果
         2. 2009年泉州市小学教辅审读推荐结果

    泉州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义务教育 教辅 审读推荐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 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4月26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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