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9-00002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9〕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1-16
    关于开展200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评选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1-29 00:00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为提高教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水平,促进青年教师的尽快成长,鼓励他们坚持教书育人,刻苦钻研教学业务,坚持教育创新,积极参与新课程改革实践,增强实施新课程的能力,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我局从2005年起每两年开展一次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现将200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评选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
      参评对象为年龄40周岁以下(1968年12月以后出生)、教龄5年以上(含5年)的普通中学青年教师。
      二、参评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树立教师的光荣感和责任感,事业心强;
      2、教书育人,为人师表,严谨笃实,关爱学生,廉洁从教;
      3、教育教学能力较强,积极参加教学改革实验工作,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教学基本功扎实,教学效果显著;
      4、注重教育教学理论学习和教学反思,及时总结教研、教改经验,撰写有一定水平的经验总结或教学论文。近三年至少撰写2篇以上教研论文或教育教学案例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在县级以上刊物发表或县级以上专业性会议交流并收入汇编(其中一篇在市级以上专业性会议交流并收入汇编);
      5、能积极做好班主任工作,担任班主任工作累计达3年,担任技能学科教学、任课班级较多的备课组长或兼课行政人员可视同班主任工作。
      三、名额分配:见附件1(共计371名)
      四、呈报材料:
      1、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呈报表和汇总表一式两份;
      2、参评对象"优质课"视频案例(刻录为光盘)及其课堂教学设计、教学反思与集体评议意见一式两份;
      3、参评对象近三年撰写的教研论文或教育教学案例或教育教学经验总结的复印件各一式两份(由参评对象确定其中一篇为代表作,并在论文右上角注明"代表作"字样);
      4、经县(区、市)教育局和学校审核并加盖公章的事迹材料一式两份;
      5、各种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五、注意事项:
      1、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对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评选工作要给予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广泛发动青年教师积极参加评选活动。评选坚持"自下而上、本人申报、群众评议、学校推荐"和"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条件评选或联评,逐级上报。
      2、各县(区、市)教育局和学校在选送候选人时,应注意发挥教师进修学校及教研组的作用;选送候选人时应注意兼顾各学科的教师,尤其是综合实践活动、体育与健康、艺术(音乐、美术)教师,并向条件艰苦的农村地区的学校教师倾斜。
      3、各县(区、市)教育局和市直学校推荐候选人名单呈报我局前,应分别征求纪检监察室意见,评选结果要张榜公布。
      4、呈报的各种材料必须实事求是,杜绝弄虚作假,违者将取消参评资格。
      5、各县(区、市)教育局和市直中学应于2009年9月20日前,将评选材料呈报泉州市教科所办公室收。呈报材料除证明材料外均须打印,每人装一袋,封面注明:县(区、市)名称、学校、姓名、学科及材料目录。
      6、我局将组织评委对送市参评对象进行评定,按一定的差额比例(各学科总名额的80%)评选200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
      7、若须参评对象进行现场教学或说课,将另行通知。

      附件1:200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名额分配
      附件2:200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候选人呈报表
      附件3:2009年泉州市普通中学教师"教坛新秀"候选人汇总表

    二○○九年一月十六日

    主题词:教育 中学 "教坛新秀" 评选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泉州市教育科学研究所,各县(区、市)教师进修学校。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月 16 日印发
    附件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