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9-00001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9〕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9-01-12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有关学校:
我局在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过程中,就我市教育的一些热点、难点问题,广泛征求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现就反映较为集中的关于我市各类学校初中阶段没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就学及报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根据《义务教育法》就近、免试入学原则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依法加强民办中小学管理的通知》(闽教发〔2008〕136号)及泉教中〔2008〕5号文的规定,我市公、民办学校初中阶段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应该于2009年春季开学前,回户籍所在地或当年电脑派位、划片就近入学的学校就学及参加各类考试的报名考试,如果学位已满,教育主管部门可安排在其他同类学校就学。对于坚持选择继续留在现学校就读的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将按照泉教中〔2007〕34号文和泉教中〔2008〕5号文的相关规定处理。
二、对2009年春季开学之前愿意回原籍就学和报考的初中学生,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妥善安排就学和报考,并依据《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的相关规定,为回原籍就学和报考的学生建立正式的学籍档案。
三、我局重申,不论公办、民办学校,未经市、县(市、区)教育局审批,不得跨县(市、区)招生,不得超出核定的招生计划招生,不得违规招收借读生,不得为违规到他校借读的学生建立(保留)学籍,今后如再违规招生,将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予以核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甚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市直初中校(完中初中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务必将本意见精神通知到每位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和学生家长,并耐心地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积极稳妥地处理好初中阶段没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就学和报考问题。市直学校务必于1月20日前将没有正式学籍学生的名单报送我局中教科。
泉州市教育局
二○○九年一月九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市委教育工委、市府办,潘副市长。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9年1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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