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8-00112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08〕2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9-25
    关于开展2008年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8-10-07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为加强对幼儿园青年教师的培养,促进幼儿园青年教师的专业成长和综合素质的提高,经研究,决定于2008年下半年开展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3年5月1日以后出生),教龄3周年以上且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职幼儿园专任教师,参评资格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初幼教股审核。
      二、参评条件
      1、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热爱幼教事业,坚持教书育人,树立新课程理念;乐于承担幼儿园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2、自觉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有关精神,能以新的课程理念服务于保教工作,教育教学基本功过硬。
      3、注意学习教育理论,注重教学研究,积极参与幼儿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具备总结教研、教改经验或撰写教学论文的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4、已获得市级教坛新秀的幼儿园青年教师不再参加此次评选活动。
      三、名额分配
      各地根据名额分配(见附件一)报送参赛选手,评选中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不再递补。
      四、评选的内容和形式
      1、组织集中教育活动60分,实行课堂教学现场评定。
      2、教学活动反思10分,以现场组织的教育活动为内容,字数600字以上。
      3、近期教学论文10分,参评选手应上交一篇近三年撰写的论文参评。
      4、教学论文20分,采用现场命题撰写的形式进行评定。
      5、近三年获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3、2、1.5、1分(或2、1.5、1、0.5分)。
      五、现场评选办法与要求
      1、现场评选时间定于11月上旬分沿海和山区片举行;
      2、教学内容范围:幼儿园大班语言活动或幼儿园大班科学活动;3、课堂教学现场报到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六、其他要求:
      1、本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组织评选的基础上选送优秀选手参加。
      2、评选采用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从参评总人数中筛选三分之二的选手为"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
      3、各县(市、区)初幼教股应于10月20日前把参赛选手的报名表(一式2份)、近期论文(题目、单位、姓名打印在封面上,正文另页打印,一式10份)、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获奖证书须经县级教育局初教股签盖)汇总后送交市教育局初幼教科王元美同志。
      附件一:2008年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2008年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参评推荐表

    二○○八年九月十六日

    主题词:幼儿园 教坛新秀 评选活动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教科所、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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