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8-00099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8〕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9-08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为规范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安排,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严格执行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有关规定的通知》(闽教基〔2008〕60号)的精神,现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我局每年制定的全市统一校历安排教育教学活动。
二、除初、高中毕业年级之外,其他年级一律要严格执行我局制定的校历和作息时间规定,实行五天工作制,学校和教师不得占用双休日、节假日、寒暑假以及课外休息时间组织学生上课和集体补课。平日除寄宿生外,不得组织走读生集体到校晚自习。
三、初、高中毕业年级补差、补习的具体规定。
(一)鉴于高考提前到6月上旬举行,针对高三年级教学计划偏紧、教学任务较重的实际情况,在坚持学生自愿且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前提下,高三毕业年级学生确需组织课外辅导的,学校可在周六组织培优补差;高二即将升入高三毕业年级的学生暑假期间确需补课的,学校可组织不超过两周时间的学生补习,时间安排在暑假开始之日起两周内完成。
高三毕业年级周末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须由学校向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设区市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二)初中毕业年级是否同意组织补习,由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做出统一规定。若确需组织补习的,原则上学校可在周六组织适当的补差和各种特长班兴趣活动,但考虑到暑期天气炎热和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暑假期间不得再组织初二升初三学生集体补习。
(三)依照上述规定经批准组织的周末补差和暑期补习活动,公办学校不得向学生收费,所需经费由学校统筹安排或向当地政府申请财政补贴,对于违反规定收费的要按教育乱收费给予严肃查处;民办学校经批准组织的周末补差和暑期补习活动所需经费可作为正常教育成本列入学费,按规定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要加强周末培优补差和暑期补习期间的安全管理,确保不出安全事故。
四、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贯彻减轻中小学生学业负担的有关文件及省、市的有关规定精神,严格审核学校提交的周末补差和暑假补习申请,组织有关人员对辖区内初、高中学校进行督查,及时通报不按规定补课或违规补课的学校,直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省教育厅和我局将不定期对中小学补课情况进行明察暗访,从今年新学年开始,对执行中小学校历和作息时间有关规定情况实行"一票否决"制,违反规定的学校,不得参加省、市级评优和晋级等活动;对于已被认定的达标、示范性高中,省教育厅将视其违规情况分别给予通报限期整改、黄牌警告直至撤消其称号。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九月一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9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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