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8-00091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8〕3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8-08
关于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的通知
时间:2008-08-20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近日,据有关方面反映,个别学校未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高一年新生,造成学校高中招生工作混乱,影响了正常的高中招生秩序。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普通高中的招生行为,现重申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1、根据我局《关于泉州市2008年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意见》(泉教中【2008】5号)文件规定,各校要按照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录取学生,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录取的学生。
2、普通高中招收新生、办理学籍,必须经过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和批准。擅自招收已被其他普通高中学校录取的学生,不能办理高中学籍。
3、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对本辖区内的学校进行认真的检查,发现违规操作者要给予严肃处理。希望各有关中学,认真执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招生规定,严格规范招生行为,维护招生秩序,确保今年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的顺利完成。
泉州市教育局
二○○八年八月三日
抄送:市委办、市政府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委教育工委,潘副市长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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