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8-00064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8〕2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6-02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有关中学:
根据省教育厅、省国际文化经济交流中心《关于组织2008年"庄采芳·庄重文奖学金"评选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08]33号)的精神,从2008年起 "庄采芳奖学金"更名为"庄采芳·庄重文奖学金"。今年将继续评选和颁发"庄采芳·庄重文奖学金",以奖励我省普通中学品学兼优的学生。现将组织评选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对象、名额分配及奖励金额:
奖励对象为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品学兼优的"三好"学生(必须在高中阶段获得泉州市级或省级的三好生)。评奖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奖励在高中阶段参加全国奥林匹克学科竞赛获省级一等奖的应届高中毕业生,上年已获"庄采芳奖学金"者不再参评。凡获国际奥林匹克学科竞赛奖牌的另设特别奖。
名额分配:省分配给我市名额54名(其中惠安县、泉港区各单列10名),具体名额分配如下:泉州一中2名,泉州五中2名,培元中学1名,鲤城区2名,丰泽区1名,洛江区1名,晋江市6名,南安市7名,安溪县5名,永春县3名,德化县2名,石狮市2名。
奖励金额:每人奖励人民币1000元。
二、评选程序:
各县(区、市)教育局应根据奖励原则和分配的名额,在应届普通高中毕业生中选送优秀学生,并填写好《"庄采芳·庄重文奖学金"获奖学生登记表》一式两份,于2008年6月10日前将《获奖学生登记表》及学生获奖证书复印件报送我局中教科,逾期视为弃权。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教育 学生 奖励 通知抄送:福建省教育厅、市府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5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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