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8-00011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08〕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1-22
关于调整《泉州市幼儿园2008 年春季校历》的通知
时间:2008-02-03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三家联合印发的《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07]330号)文件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公办、民办幼儿园保育教育费全部采取按学期收取的办法,每个学期按4.5个月计算。""本办法自2008年春季开学起执行,此前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以本办法规定为准。"为了贯彻文件精神,加强我市幼儿园教学管理工作,现将调整后的《泉州市幼儿园2008年春季校历》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教育 幼儿园 校历 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1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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