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7-00113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07〕1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9-12
    关于开展2007年泉州市特殊教育“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的通知
    时间:2007-09-23 01:00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盲聋哑学校:
      为进一步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鼓励他们积极献身党的教育事业,扎实开展课程改革试验,认真做好教育教学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市特殊教育中开展2007年泉州市小学"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72年9月1日以后出生),教龄3年以上且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职特教专任教师,参评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初教股审核。
      二、参评条件
      1、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热爱特殊教育事业,坚持教书育人,树立新课程理念;乐于承担学校安排的班主任、少先队及各类活动等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师形象。
      2、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能自觉落实新课程理念;教学认真负责,备课、讲课、批改作业、辅导学生等方面获得好评;教学基本功过硬,教学水平高,教学效果好。
      3、注意学习教育理论,注重教学研究,积极参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具备总结教研、教改经验或撰写教学论文的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三、评选原则
      特殊教育"教坛新秀"评选是一次群众性的评选活动,要本着"坚持条件、学校推荐、评委评定、上级审核"的原则,公正、公开、规范地开展。
      四、名额分配
      各地根据名额分配(见附表)报送参赛选手,评选中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不再递补。
      五、评选的内容和形式
      1、课堂教学40分,实行课堂教学现场评定。
      2、课堂教学反思10分,以现场课为内容,字数600字以上。
      3、教学基本功20分,结合课堂教学现场进行评定。
      4、近期教学论文10分,参评选手应上交一篇近三年撰写的论文参评。
      5、教学论文20分,采用现场命题撰写的形式进行评定。
      6、近三年获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3、2.5、2、1.5分(或2.5、2、1.5、1分)。
      六、现场评选的时间与地点
      课堂教学现场评定和教学反思的撰写定于10下旬至11月上旬分别在各参赛单位举行,课堂教学内容由各单位根据教学进度自定。具体时间安排见(附件一)。
      七、评选的办法
      评选采用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即按评选内容六个项目的总得分并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评出泉州市特殊教育"教坛新秀"若干名。
      八、注意事项:
      1、报送材料。各地初教股(科)应于10月10日前把参赛选手的报名表(一式2份)、近期论文(题目、单位、姓名打印在封面上,正文另页打印,一式10份)、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获奖证书须经县级教育局初教股签盖)汇总寄送市教育局初幼教科林建明同志。
      2、各地初幼教股(科)应推荐特殊教育学校1名教师当评委,条件要具备小学高级职称,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八年以上,师德高尚。评委推荐表(附件四)要同选手报名表送交市教育局初幼教科。
      3、进行现场论文比赛(选手可带参赛学科的"课程标准"或"教学大纲"及课本、教参三种材料,其它参考资料不能带入现场)。
      4、所有参赛选手都要提供教学设计一式15份,课堂现场评选时交给评委。
      5、各县(区、市)教育局应负责车辆将评委送往下一站。
      附件一:2007年泉州市特殊教育"教坛新秀"评选活动时间安排表
      附件二:2007年泉州市特殊教育"教坛新秀"名额分配表
      附件三:2007年泉州市特殊教育"教坛新秀"参评推荐表
      附件四:泉州市特殊教育"教坛新秀"评委推荐表

    二○○七年九月十二日

    主题词:特殊教育 教坛新秀 评选活动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教育工委、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市)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9月15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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