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7-00098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7〕3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8-19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几年来,在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重视和指导下,在广大学籍管理人员的努力下,我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工作已经走上正常的轨道。为适应我市实施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市普通初级中学的学籍管理工作。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文件精神,现就规范我市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1、学籍管理是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最基础的常规管理,省教育厅颁发的《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对我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的要求。各县(区、市)教育局要及时将文件转发到各普通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认真贯彻执行。各县(区、市)教育局、各普通初级中学(含完全中学初中部)的领导,必须进一步提高对学籍管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学籍管理工作,建立和健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学籍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供必要的保证。对于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现象,各中学领导、教育行政部门务必查明原因,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2、学校要重视学籍管理员队伍的建设工作,要挑选业务熟悉、工作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学校的学籍管理工作。要合理安排学籍管理人员的工作量,保证学籍管理人员能够顺利完成本职工作。学籍管理人员应当相对稳定,不宜经常换人。
3、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必须按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学籍管理印章。
(1)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学籍管理中,应使用下列两枚印章:
"×××教育局普通中学学籍验印专用章"(钢印章)。该印章仅在验证所属普通中学毕(结)业证书时使用;
"×××教育局普通中学学籍专用章"(木印章)。该印章在办理学生的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时使用。
(2)各普通中学在学籍管理中,应使用本校的"普通中学学籍专用章"(木印章)。在办理本校学生的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时,经学校有关领导审批后使用该印章。
(3)学籍管理的印章,必须专人管理、专人使用、专人负责。
(4)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所属中学学生的转学、借读、休学等手续时,对于未使用"普通中学学籍专用章"而使用学校公章或其他公章的学校,不能给予办理。
4、学生的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各中学领导和教务处主任,务必经常督促、指导学籍管理人员将学生的学科成绩、操行评语、学籍变更及奖惩情况及时记载入档,妥善保管;学生毕业后,必须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妥善保存。各中学在学生转出(或其他原因)而需要随附学籍档案时,应将学生学籍档案的原件留存下来,而将复制件(或复印件)随附出去,以保证全体学生学籍档案的完整齐全。
5、贯彻执行《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的几点补充要求:
(1)继续保留原来的学籍卡片(三)(操行评语)。
(2)《学籍管理办法》第七条中关于流动子女人口的就读条件和就读办法,根据我市的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户口在泉州市行政区划外且具有"三证"(暂住证、务工证、婚育证)的流动人口,其子女需要在我市接受初中教育的,可按《学籍管理办法》的要求向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就读,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专门的流动学籍。
《学籍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在非户籍所在地学校完成初中学业的学生"系指已经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建立流动学籍的学生,可参加流入地高中阶段学校招生考试,待遇与当地学生相同。
6、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要加强对初中借读生的管理工作。
(1)借读系指学生到非户籍所在地(指到外县(区、市))学校临时就读学习。学校必须严格控制借读生人数,每班生额数不得超过50人。在泉州市中心市区,在鲤城区地面中学就读的学生不允许到丰泽区地面的中学申请借读,在丰泽区地面中学就读的学生也不允许到鲤城区地面的中学申请借读。
(2)要严格按照《学籍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符合借读的五个条件办理学生借读申请,学校要对申请借读的凭证材料进行认真的核实,严禁弄虚作假。
(3)没有经过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学生到其他学校借读或私自接受学生借读的;在办理学生借读手续时没有按照有关的规定要求,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教育行政部门将视情节轻重对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各中学要对2005年9月以后办理的借读手续进行认真的自查,没有符合借读条件的要及时清理和纠正。在各县(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我局将组织人员进行专项检查。
附件:关于印发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教基[2007]4号)
泉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九日
抄送:福建省教育厅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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