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7-00039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7〕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7-04-17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
2007年初中招生工作即将来临,现就初中招生工作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执行。
2007年初中招生工作要认真贯彻《义务教育法》"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的原则,坚持"政府办学为主",确保义务教育学位的落实,合理确定公办、民办初中招生规模,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之间的均衡发展,为每一位小学毕业生依法接受初中教育提供基本均衡的学习条件,确保所有的小学毕业生均能升学。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初中阶段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招生工作的各项政策和规定,维护招生工作正常秩序,确保今年我市初中阶段招生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一、做好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工作
为扎实推进新课程实验工作的开展和素质教育的全面实施,加强小学教学质量监控,不断提高小学教育教学质量,各县(市、区)教育局小学毕业班质量监测应在6月24日前完成。
各学校要及时做好《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估手册》的记载工作,并于6月30日前发放给学生。
二、初中招生录取时间
民办学校初中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7月5日至7月15日。公办学校初中招生录取工作安排在7月15日后进行,8月15日前完成。
三、初中招生办法
公办初中实行就近免试入学,或划片电脑派位入学。
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应坚持免试入学的原则,不得对小学毕业生实行考试入学。民办初中招生可依据报名者提供就读小学期间的《学习成长记录册》或《小学生素质发展评估手册》进行录取。
四、市区部分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招生计划
认真执行2006年市政府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合理确定民办初中学校的办学规模,核定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实验中学、泉州现代中学在现有校园内的最大办学规模分别为48个班(含高中)。从2006开始,用3年时间实现上述3所民办中学现有校园内的控制规模"的精神,2007年,泉州外国语中学、泉州现代中学初中招生计划仍是各12个班(每班50人)。鉴于泉州实验中学已分设高中部新校区,原圣湖校区招收初中新生可控制在16个班以下(每班50人)。
2007年三所民办中学初中招生计划:
| 学校/招生计划数 | 外国语中学 | 实验中学 | 现代中学 | |
| 招生区域 | 鲤城区 | 300 | 300 | 300 |
| 丰泽区 | 100 | 200 | 100 | |
| 其它区域 | 200 | 300 | 200 | |
| 合计 | 600 | 800 | 600 | |
其他面向全市招生的民办学校初中的招生计划由学校申报,市教育局审批后一并向社会公布。申报时间为:2007年4月30日前,申报招生计划报送市教育局中教科。
市区公办初中招生计划另行公布。
五、民办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办法
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普通初级中学学籍管理办法(试行)》(闽教基〔2007〕4号)中的第十条规定 :"民办初中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招生,学校应按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收初中新生。新生名单要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须在新学期开学15天内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送新生名册,登记学籍。
六、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闽价[2006]费154号)《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规定,民办学校按办学成本测算收费。
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住宿费标准,由民办学校按学校类别和隶属关系提出书面申请,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办学成本进行测算,报价格主管部门批准执行。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
七、大力宣传和继续推进普通高中招生改革
各县(市、区)要大力宣传和继续推进普通高中招生名额直接分配到各所初中校的办法,促进义务教育生源均衡配置,推进义务教育阶段实施素质教育。逐年增大市区一级达标中学招生计划直接分配到三个区(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各所初中校(含完全中学初中部及民办初中校)的比例,分配办法按市教育局批准的招生计划分配,2007年为40%,每年递增10%,2010年为70%。
八、初中招生的有关纪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二条"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规定,严禁公、民办学校用考试或变相考试的办法招收新生。
2.任何学校不得为招生过程中的考试或变相考试提供场所。
3.任何小学不得擅自对教育主管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本校毕业生的档案资料,学校或教师个人不得接受上一级学校招生的劳务费或宣传费等,若违反规定,将参照闽教监[2007]6号文执行。
4.市、县(区)两级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招生工作的管理,对违反招生政策和规定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公开通报、批评,两年内不准参与评先评优,并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泉州市教育局
二〇〇七年四月十七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市政府办公室,市人大教科文卫工委,市委宣传部宋部长,市政府潘副市长。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7年4月1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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