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5-00042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5〕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5-04-06
各县(区、市)教育局:
为加强普通初中学校的建设,进一步落实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体制,积极促进各县(区、市)分期分批办好所有普通初中学校,促使我市普通初中在办学条件、学校管理和办学效益等方面逐步实现标准化、规范化和高水平。根据福建省教育厅重新修订的《福建省普通初中示范学校评估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对1999年原泉州市教委制定的《泉州市普通初中达标学校验收标准》进行修订。现将重新修订后的《泉州市普通初中达标学校评估办法》和《泉州市普通初中达标学校评估标准》印发给你们,并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深化教育改革,实施素质教育,改善办学条件,加强学校建设和教育管理,提高普通初中办学水平,是依法实行义务教育的重要任务。各县(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领导,积极创造条件,创建达标初中校,促进初中阶段办学水平的整体提高,在2010年前使所属的初中校有80%以上的学校达到市级初中达标校的标准。
附件:1、泉州市普通初中达标学校评估办法
2、泉州市普通初中达标学校评估标准
3、泉州市普通初中达标学校申报表
泉州市教育局
二○○五年四月六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委宣传部,各县(区、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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