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4-00076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04〕1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7-23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幼儿园:
教师是实施素质教育的根本保证,加强对幼儿园青年教师的培养,是师资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促进幼儿园青年教师的健康成长,鼓励他们献身党的教育事业,积极参与课程改革试验,认真做好保教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幼儿园中开展2004年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评选活动,现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加对象
年龄在35周岁以下(1969年5月1日以后出生),教龄3周年以上且学历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在职幼儿园专任教师,参评资格由各县(区、市)教育局初幼教股审核。
二、参评条件
1、认真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热爱幼教事业,坚持教书育人,树立新课程理念;乐于承担幼儿园安排的各项工作任务;符合国家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树立良好的师德形象。
2、自觉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的有关精神,能以新的课程理念服务于保教工作,教育教学基本功过硬。
3、注意学习教育理论,注重教学研究,积极参与幼儿园课程改革实验工作;具备总结教研、教改经验或撰写教学论文的能力,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研究水平。
三、名额分配
各地根据名额分配(见附表)报送参赛选手,评选中如有不符合条件者取消其参评资格,不再递补。
四、评选的内容和形式
1、组织集中教育活动60分,实行课堂教学现场评定。
2、教学活动反思10分,以现场组织的教育活动为内容,字数600字以上。
3、近期教学论文10分,参评选手应上交一篇近三年撰写的论文参评。
4、教学论文20分,采用现场命题撰写的形式进行评定。
5、近三年获国家、省级、市级、县级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表彰的分别加3、2、1.5、1分(或2、1.5、1、0.5分)。
五、现场评选办法与要求
1、现场评选定于11月中旬分沿海和山区片举行,教学内容范围、课堂教学现场报到地点和时间另行通知。
2、本着"自下而上、逐级推荐、公平公正"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应在组织评选的基础上选送优秀选手参加。
3、评选采用综合评定的方法进行,从参评总人数中筛选三分之二的选手为"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
4、各地初幼教股(科)应于10月8日前把参赛选手的报名表(一式2份)、近期论文(题目、单位、姓名打印在封面上,正文另页打印,一式10份)、获奖证书复印件一份(获奖证书须经县级教育局初教股签盖)汇总寄送市教育局初幼教科王元美同志。
教学内容范围及课堂教学现场报到地点另行通知。
附件一:2004年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名额分配表
附件二:2004年泉州市幼儿园教坛新秀参评推荐表
泉州市教育局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室、各县(区、市)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7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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