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4-00047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4〕2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4-05-19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2004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即将来临。为保证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现就我市今年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望各县(区、市)教育局遵照执行。
1、今年我局下达《关于下达2004年泉州市普通中学高中招生计划的通知》(泉教中[2004]11号), 希望各县(区、市)教育局,落实所辖中学的高中招生计划,按规划完成今年的普通高中招生任务。
2、规范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办法。严格执行省教育厅规定的"择校生"招收比例和收费办法。"择校生"入学后具有招收学校的正式学籍。严禁公办高中招收"借读生"、"寄读生"、"旁听生"、"走读生"等。
3、对应届初中毕业班学生,凡符合下列条件者,以加分的形式(每位学生最多只加分一次)进行量化,计入该生的升学考试总分后参加录取:
①烈士子女,可照顾10分。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各县(区、市)民政局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②少数民族学生,可照顾加分。
根据闽教基[2003]51号文的精神,今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时,对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鲤城、丰泽、洛江)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享受加15分的录取照顾;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享受加35分的录取照顾。对报考陈埭民族中学的晋江市少数民族考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10%给予加分录取,具体照顾办法,由晋江市教育局定。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对初中学籍填报的民族成份是少数民族的考生应审核其户口簿原件,考生须出具所属县(区、市)民族工作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初中学籍中有更改过民族成份或重新申请将民族成份更改为少数民族的考生,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更改学籍中民族成份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说清更改民族成份的理由和依据)。(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认定民族成份的证明。(3)考生《居民户口簿》原件。(4)学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的公示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擅自更改民族成份或采取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适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而享受加分录取优惠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相关待遇予以取消,其违规行为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③在初中阶段参加由省教育厅批准举办的全省性学科(含术科类)竞赛、或由省教育厅、省科协联合组织的全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凡获得省级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者,可照顾10分。
对于"术科类"(指体育、音乐、美术)竞赛,以学生获奖证书为依据:凡获奖证书上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或"福建省教育厅"公章者,可照顾10分,否则,则不予照顾。
④农村双女户子女,可照顾10分。
此类学生必须出具由县(区、市)计生办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4、在一级达标中学以上(含一级达标)招生录取时,往届生应在升学考试总分中扣除30分后参加录取;初中学历超过3年的应届初中毕业生,每超过一年则在升学考试总分中扣除10分后参加录取。
其它级别的完中在招生录取时,是否扣分后参加录取,由各县(区、市)教育局确定。
5、凡户籍关系不属于泉州市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允许其在就读学校或家长务工所在地教育局招生办报名参加中考,并在普高招生录取时与当地的考生一视同仁。
此类学生必须出具其家长暂住证、计生情况证明、合法务工证(或劳动合同)等有关证明材料。
6、回户籍所在地参加高中阶段升学考试的泉州市学籍的初三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提供原学籍(或借读学校)所在县(区、市)招生办(招生考试中心)出具的2003年参加初二生物、地理结业会考的成绩证明。
7、各完中的招生工作,应于7月25日前结束。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主题词: 教育 高中 招生工作 通知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市计生委、市民政局、市招生考试中心、各县(区、市)招生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4年5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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