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3-00028
- 备注/文号:泉教初〔2003〕1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3-07-09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依法保障"基本生活费在保障线下家庭、残疾人家庭、下岗人员和外来打工人员"等困难群体中适龄子女按时入学并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法律要求,是一个公民享有的教育权利,也是基础教育本身发展的一项重要任务。它对于巩固和提高我市教育"两基"成果、稳定社会大局和促进泉州社会经济的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从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积极关心群众的根本利益,主动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切实做好困难群体中适龄子女的入学工作。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一、全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主动配合当地人民政府,积极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提高人民群众主动送其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意识。全市中小学要按照各自的招生服务区域,查清必须接受义务教育的每一个对象,采取有效措施,按时组织所有的适龄儿童入校就读。特别是要解决好困难群体中的适龄子女入学问题,以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
二、要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对困难群体中外来打工人员适龄子女的入学"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外来打工人员适龄子女的入学,以在固定居住地附近学校入学为原则,由家长或监护人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学校应无条件予以招收。如学校没有剩余学位,则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当地生源分布、学校规模等实际情况安排至其他附近的学校就读。
三、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当地人民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切实做好扶贫助困工作。特别是要做好经济特别困难的下岗人员和基本生活费在保障线以下学生家庭的资助工作。各级政府要认真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继续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财政预算内安排中小学生助学金,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3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年8元、县镇和农村初中每生每学年12元的标准,帮助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子女完成学业。有条件的地方要设立中小学助学基金。
对家庭经济有困难的学生,学校要根据实际情况给以借读费减免及杂费的减交、免交、缓交等形式的照顾。当地的教育部门和学校要积极主动联系当地的关工委、慈善总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开展多方位的社会资助活动。
四、要重视并解决好三类残疾适龄儿童按时入学的问题。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特殊教育学校要组织做好三类残疾适龄儿童的筛选及入学动员工作。要继续贯彻闽教初[1996]18号文"关于共同做好盲、聋童少年补助工作的通知"精神,落实跨县(市、区)就读的盲、聋童,由设区市补助学习费用、县(市、区)补助交通费、乡镇补助生活费的补助要求,保证我市三类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按时入学。
五、全市中小学校在内部管理工作中,要根据困难群体中学生学习的困难实际,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和办法,认真做好"防流控辍"工作,努力确保他们能够完成国家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
(一)对外来人口的学生要实行与本地学生统一的管理办法。包括外来打工人员子女在内的所有学龄儿童少年,入学后要建立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学籍卡,转出转入的学生要按学籍管理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表卡等学籍资料分别由学校和县、镇两级教育部门存档。从学校内部管理上保证外来打工人员子女中适龄儿童都能按时到附近的学校入学就读。
各级教育部门要积极关心扶持外来工子弟学校。对在我市创办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在改善办学条件上要积极给以帮助扶持,在教师生活中要积极协助解决困难,在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中要主动给以指导帮助。
(二)困难群体由于家庭经济比较困难,其子女的学习环境条件都比较差。针对出现的一些学生厌学甚至逃学的现象,各地中小学校要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各种措施,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行帮扶,想方设法帮助有困难的学生不断上进。通过经济上的资助,学习上的帮扶,有效遏制流生辍学的现象。
(三)特殊教育学校在夯实学生文化知识基础的同时,要积极创造条件,开展适合残疾学生特点的职业技术教育培训。努力让残疾学生在学校学有所得,具备能独立生活的能力,走出社会后能够成为一个残而不废、自食其力的劳动者。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三年七月九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委宣传部、市府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7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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