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3-2003-00023
- 备注/文号:泉教中〔2003〕3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3-06-09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中学:
根据闽教基[2003]51号文的精神,现就我局泉教中[2003]26号文,对应届初中毕业班少数民族学生升学考试加分政策重新给予规定如下:
2003年我市普通高中招生时,对散杂居住在泉州市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享受加15分的录取照顾;对县城及县以下地区的少数民族初中毕业生可享受加35分的录取照顾。对报考陈埭民族中学的晋江市少数民族考生,按不低于升学考试总分的10%给予加分录取,具体照顾办法,由晋江市教育局定。
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少数民族考生进行资格审核时应严格把关。对初中学籍填报的民族成份是少数民族的考生应审核其户口簿原件,考生须出具所属县(区、市)民族工作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有关证明材料。对初中学籍中有更改过民族成份或重新申请将民族成份更改为少数民族的考生,应具备以下证明材料:(1)更改学籍中民族成份的申请报告(报告中需说清更改民族成份的理由和依据)。(2)县级以上民族工作部门审批认定民族成份的证明。(3)考生《居民户口簿》原件。(4)学校对符合加分条件的学生的公示材料。
凡不符合规定擅自更改民族成份或采取假报告、假证明和其它不适当手段骗取准许更改民族成份而享受加分录取优惠待遇的,一经发现立即纠正,相关待遇予以取消,其违规行为记入学生本人档案,并追究有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三年六月九日
抄送:省教育厅基教处、市委宣传部、市府办、市人大教科文卫委、市政协文教卫体委、市计生委、市民族与宗教事务局、市招考中心、各县(区、市)招生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3年6月9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