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4-2012-00098
    • 备注/文号:泉教德〔2012〕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06-04
    关于开展创建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2-06-11 11:28

    各县(市、区)教育局、环保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学校:
      根据《福建省环保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的通知》(闽环保宣〔2012〕5号)精神,为适应形势发展需要,丰富环境教育内涵,原绿色学校将重新评估确认为环境友好型学校。现就我市开展2012年度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环境友好型学校是在原绿色学校创建基础上的延续、提升与拓展,注入了生态文明内涵,扩大了普及和适用范围。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是福建生态省建设的有机组成部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生态文明构建战略的重要举措,也是提高广大青少年的生态文明意识和环境保护参与能力的有效途径,对推动构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基础性意义。
      二、组织申报:由原省级、泉州市级绿色学校自愿向所在县(市、区)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提出创建申请,填报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申报审批表,提交反映环境友好型学校建设过程和成果的申报材料(包括文字、图片和多媒体或影视资料等)。
      各设县(市、区)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按《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对本地申报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候选单位进行审核,择优向泉州市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进行推荐。
      三、评估表彰:泉州市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将择优向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进行推荐,并由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推荐的学校进行考核,按《标准》评估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验收合格的学校,当年命名表彰。
      三、资格认定:省级环境友好型学校资格自命名文件发布之日计,时效期限为4周年。原省级绿色学校须申报经评估后确认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
      四、申报时限:请各地将申报表和推荐材料在2012年7月15号前由县(市、区)汇总后上报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市直学校直接向教育局德育科申报)。未按规定事项、日期报送相关材料的,不予推荐。
      各地要根据《福建省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2011-2015年)》提出的"到2015年,全省创建各级环境友好型(绿色)学校达学校总数的25%以上"要求,继续把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作为深化素质教育,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加强对环境友好型学校建设的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规范和促进环境友好型学校创建工作健康发展。各校要认真落实《中小学环境教育指导纲要》要求,广泛开展科学发展和生态文明教育,进一步提高学校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为我市做好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做出贡献。
      附件:1、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申报审批表
         2、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实施办法
         3、创建福建省环境友好型学校标准
         4、泉州市创建环境友好型学校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 教育 环境友好学校 创建 通知
    抄送:省教育厅、省环保厅,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教育工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5月23日印发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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