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4-2011-00174
- 备注/文号:泉教德〔2011〕6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11-29
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中小学: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委发[2004]7号)要求,树立和宣传青少年学生中的先进典型,进一步引导和促进广大学生德、智、体、美的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表彰一批市级"先进班集体"、"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
普通中学学生;中职学校学生;小学学生(以上含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学生)。
二、评选对象
1.具有上述学校正式学籍的在校生;异地转学的学生要在转入学校就读两年(包括两年)以上方可参评。
2.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限于小学四年级以上(含四年级)的学生;普通中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限于初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高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中职学校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限于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必须是担任校学生会、团委(总支)干部或班级主要干部,且任期二年以上者;
4.被评为县(区、市)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才有资格参加地市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已获地市级、省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荣誉称号的,不在参评范围之内。
5. 下列学生不能参加评选:留级(含休学)累计达2学年者(小学、初中、高中分别统计而不进行累计);2011年秋季留级或休学复学者。
三、评选标准
(一)小学阶段三好学生的标准:
1、思想品德好。初步具有"五爱"的思想情感,积极参加劳动,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执行《小学生守则》和《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在同学中能起模范作用。
2、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学习;学习兴趣广泛,有较强的求知欲,乐于探索,初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两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其它学科学年综合评价成绩为优良)。
3、身体好。即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初步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开朗乐群、不怕困难,有一定的适应能力;体育课成绩优良(或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
(二)初中阶段三好学生的标准:
1. 思想品德好。模范执行《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关心国家大事,能运用正确的政治思想观点,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积极抑制和批评不正确的思想和言行;具有正确的审美观点,生活情趣健康向上;思想品德评定成绩优秀。
2.学习好。学习刻苦努力,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和科学的学习方法,在全面提高素质的基础上,学有所长;勤于思考,注意将所学知识应用到生活和实践中,有较强的实践动手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语文、数学、外语三科学年总评成绩为优,其它学科学年总评成绩为优良)。
3.身体好。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良好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的要求。
(三)高中阶段三好学生的标准:
1.思想品德好。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质,积极参加班级系列德育活动和社会公益活动,模范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2.学习好。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好学,能较好地掌握各门功课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秀,综合素质高。
3.身体好。坚持锻炼身体,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有良好的卫生习惯,具有良好的心理品质,达到教育部颁发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良好以上。
(四)优秀学生干部的标准:
除具备"三好学生"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工作能力,热心为同学服务,认真完成所负责的各项工作,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能起骨干带头作用,工作成绩突出,所在班级应获得县(区、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称号(市直学校,必须曾获市直学校同类荣誉称号)。
(五)先进班集体的标准:
1.班风好,班级同学积极向上、遵规守纪、团结友爱,没有违法违纪现象。各项常规管理评比中,班级集体评价居本年级或其它年级前茅。
2.学风好,班级同学学习勤奋刻苦,乐学善思,各学科考试及格率和优秀率名列年级前茅,或较以前有明显的提高,达到或超平均值。班内有一批全面发展,有个性特长的优秀学生。
3.勇争先,团队活动丰富多彩,有实效。班级积极组织开展班级系列德育活动、志愿服务活动和文化科技活动等,在校内外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
4.全体同学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班级体育合格率超过95%,近视学生比例得到有效控制。
5.曾荣获县(区、市)级以上"先进班集体"荣誉称号。(市直学校,必须曾获市直学校同类荣誉称号)。
四、名额分配
各县(区、市)、市直学校评选表彰名额分配详见附件1、附件2。
五、评选要求
1.各县(区、市)教育局、各校在开展评选活动中,应加强领导,严格遵照评选标准,严格执行民主程序,认真实施评选办法,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评选条件、评选过程、评选结果"三公开"。各校须对具有参评资格的学生进行评议,采用无计名投票,择优评选。
2.各校推荐的侯选学生和班集体的相关材料在上报前必须在校务公开栏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材料应注明责任人、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接受群众监督。如有不同意见,也可以向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反映(电话:22783508/28229598)。
凡在评选过程中不按程序操作,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予取消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因此取消的名额不予替补。
六、相关事项
1.各校在分配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名额时,普通中学初中毕业班学生不得超过本校初中评选名额的70%;高中毕业班学生不得超过本校高中评选名额的80%。初中、高中、职专的评选名额不能混用。
2.推荐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的均应填写《登记表》(附件3、附件4,用A4 70克白板纸,双面印刷,一式一份);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学校应同时上报花名册1份(附件5、附件6,花名册应电脑打字,名字不能有错别字,一式一份),并按照格式(附件7)编辑电子稿件。
3、各地各校请将以上所有材料的书面文档和电子稿件于2011年12月31日前报送泉州市教育局局德育科。电子稿发送至泉州德育网(www.qzdy.cn)"市先进班集体、三好生、优秀学生干部"信箱。如因故取消名额者,不予替补。逾期报送者不予办理审批手续。
3.各县(区、市)教育局、市直各中小学、职业中专、普通中专均必须严格按下达的评选指标进行认真评选。凡报送名额超过下达评选指标者,一律不予审批。
附件:1. 2011-2012学年泉州市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名额分配表;
2. 2011-2012学年泉州市普通中专(职)、市直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名额分配表;
3. 2011-2012学年泉州市普通中专(职)、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登记表;
4.2011-2012学年泉州市中小学先进班集体登记表;
5.2011-2012学年泉州市普通中专、中小学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花名册;
6、2011-2012学年泉州市普通中专、中小学先进班集体推荐花名册;
7.各县(区、市)、市直学校上报送评选表彰名单格式。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抄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市委办、市府办、市委宣传部。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1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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