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4-2011-00006
- 备注/文号:泉教德〔2011〕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1-01-20
各县(市、区)教育局、环保局,市直学校:
为巩固和扩大"绿色学校"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学校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生态文明素养,做好迎接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复查工作,市教育局、环保局决定开展第六批泉州市"绿色学校"评选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对象:市直学校和已评为县(市、区)级"绿色学校"的中小学(幼儿园)均可参评。
二、评选标准:根据《福建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评估指标》要求(以下简称《评估指标》,附件1),自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方可申报泉州市"绿色学校"。
三、评选程序:
(一)参加评选的学校按《评估指标》进行自评。
(二)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学校,将《泉州市"绿色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审查(市直学校直接送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
(三)各县(市、区)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对参评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将申报表、创建"绿色学校"总结材料、创建"绿色学校"自评材料各一份,于4月1日前报送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德育科,联系电话:22783508,28229598)。
(四)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组织到参评单位实地考察、评定,凡评审分达到85分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和市环保局联合授予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
三、其他事项
1、各地教育、环保部门要结合贯彻落实《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开展创建绿色校园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0〕45号)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绿化一体化"四绿"工程建设的决策部署,继续把加强校园绿化工作和学生生态环保教育作为加强德育工作、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提高校园绿化覆盖率,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参加评选的单位和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要继续把环境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校园环境建设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程度。参加评选的单位要按《评估指标》的项目要求把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资料分类整理建档。
3、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结合第六批泉州市"绿色学校"评选活动,对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进行实地抽查,对达标的保留称号,不达标的取消称号。
附件:1、福建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评估指标
2、泉州市"绿色学校"申报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环保局,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委教育工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1年1月1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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