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4-2010-00025
- 备注/文号:泉教德〔2010〕11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03-17
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
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身成业的根本。根据省教育厅和省诚信促进会《关于开展评选"诚信教育示范学校"的通知》(闽诚促[2009]33号)要求,经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诚信促进会研究决定,开展"诚信教育示范学校"活动评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意见》(中发[2004]16号)和《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精神,坚持诚信立校,诚信育人,守信为本,通过评选"诚信教育示范学校"活动,推动诚信教育进校园、进课堂、进入师生心中,在校园里形成讲诚信、守信用的良好风尚。
二、评审对象与要求
参评对象:全市各级各类学校。
参评要求:积极开展诚信教育进校园活动、主题突出、制度完善、措施得力、成效明显。具体要求如下:
1、坚持诚信立校。把诚信作为立校之本,治校之策,强校之基,自觉将诚信融入学校的办学理念、治校方略之中,贯穿到学校教育与管理的各个方面,有明确的与诚信相关的校歌、校训。
2、坚持诚信立教。广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活动,引导师生自觉树立诚信意识,主动遵守诚信规范,大力推进诚信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二十字"公民道德规范人人皆知,人人皆行;通过各种活动,在校园内努力营造"诚信光荣、欺诈可耻"的舆论环境,形成人人讲诚信、处处讲诚信、事事讲诚信的浓厚校园氛围。
3、坚持诚信育人。将中央和省委有关诚信教育的规定和要求与学校教育教学有机结合起来,做到每年有组织、有计划、有部署、有检查、有总结。通过诚信教育,培养学生有强烈的诚信意识,有高尚的诚信道德,关心他人,富有同情心,乐于助人,严于律己,言行一致,求真务实;守时、守信、负有责任心,做到言必行,行必果。
4、师生诚实守信。学校诚信事迹突出,典型事例彰显。师生诚实做人,守信做事。教师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不剽窃他人学术成果。学生勤奋学习、刻苦钻研、独立完成作业和论文,不抄袭、不作弊、不弄虚作假,学业成绩普遍优良;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挥霍浪费,经济往来讲信用、守诺言。严格执行国家助学贷款协议,按时还贷和付息;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真诚待人,友好相处,不拨弄是非,损人利己。
5、校园和谐稳定。校园环境优美。基础设施配套齐全,学习生活环境优雅舒适,办公室环境整洁卫生。师生安全满意率达到90%以上,刑事治安案件发生率控制在当地公安部门的规定范围内。无火灾事故、无意外事故或其他恶性案件的发生。
三、申报与评定
1、各县(区、市)所属学校向各县(区、市)教育局德育股(办)申报,由各县(区、市)教育局推荐1-3所学校,市直学校直接向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申报。
2、申报材料(申报表一式两份)在2010年4月10日前报送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经市教育局和市诚信促进会研究后,择优报送。被评为"诚信教育示范学校"的单位,由省教育厅和省诚信促进会联合给予表彰,颁发奖牌与证书。
附件:1."诚信教育示范学校"申报表
2."诚信教育示范学校"评分参考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诚信促进会
二○一○年三月十日
抄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省诚信促进会,市委办、市政府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3月10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