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4-2008-00030
- 备注/文号:泉教德〔2008〕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8-03-10
各县(市、区)教育局、环保局,市属大中专院校,市直各中小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开展节能减排学校行动的通知》和《中共泉州市委宣传部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十一五"时期泉州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巩固和扩大"绿色学校"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学校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市教育局、环保局决定开展第五批泉州市"绿色学校"评选活动,并表彰一批在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第五批泉州市"绿色学校"工作
1、参评对象:市直学校和已评为县(市、区)级"绿色学校"的中小学(幼儿园)均可参评。
2、评选标准: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根据《福建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附件1),自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方可申报评选泉州市"绿色学校"。大中专院校根据《福建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附件4)第六条" 省级高等院校绿色学校的基本条件",参照《福建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评估指标》的相关项目进行评定。
3、评选程序:
(一)各参加评选的学校按《评估指标》进行自评。
(二)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学校,将《泉州市"绿色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审查(市直学校直接送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
(三)各县(市、区)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对参评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将申报表、创建"绿色学校"总结材料、创建"绿色学校"自评材料各一份,于4月15日前报送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德育科,联系电话:22783508)。
(四)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组织到参评单位实地考察、评定,凡评审分达到85分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和市环保局联合授予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
二、评选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
1、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评选对象:连续两年以上从事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积极组织本校师生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的骨干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必须是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含本批推荐)。
2、参评对象须填写《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推荐表》(附件3)一式一份于4月15日前送市教育局德育科。
3、各县(市、区)推荐名额:晋江、南安各5名,惠安、石狮、安溪各4名,鲤城、丰泽、永春、德化各3名,泉港、洛江各2名。
三、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教育局、环保局要结合贯彻十七大精神和 "活力泉州迎农运,道德新风伴我行"主题活动,按照《福建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要求,继续把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德育工作、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各参加评选的单位和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要继续把环境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校园环境建设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程度。各参加评选的单位要按《评估指标》的项目要求把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资料分类整理建档。
3、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结合第五批泉州市"绿色学校"评选活动,对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进行实地抽查,对达标的保留称号,不达标的取消称号和优秀教师推荐指标。
附件:
1、福建省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绿色学校"评估指标
2、泉州市"绿色学校"申报表
3、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推荐表
4、《福建省创建"绿色学校"活动实施办法》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八年三月十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环保局,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市委文明办、市委教育工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8年3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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