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4-2006-00114
- 备注/文号:泉教德〔2006〕33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06-09-15
各县(市、区)教育局、环保局,市直各中小学:
创建绿色学校是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和科教兴国战略,落实《全国环境宣传教育行动纲要》,推进青少年素质教育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几年来,全市各级教育、环保部门密切配合,各中小学(幼儿园)积极参与,卓有成效地开展了"绿色学校"创建活动,取得较好的成绩,为我市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做出了积极的贡献。根据泉州市文明委《关于印发"活力泉州迎农运,道德新风伴我行"主题活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泉文明办[2006]3号)和《2006年泉州市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要求,为巩固和扩大"绿色学校"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学校环境教育和环境管理水平,增强师生的环境素养和实践能力,市教育局、环保局决定开展第四批泉州市"绿色学校"评选活动,并表彰一批在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优秀教师和先进个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第四批泉州市"绿色学校"工作
1、参评对象:市直学校和已评为县(市、区)级"绿色学校"的中小学(幼儿园)均可参评。
2、评选标准:根据《泉州市"绿色学校"评估指标》(以下简称《评估指标》,附件1),自评分须达到85分以上方可申报评选泉州市"绿色学校"。
3、评选程序:
(一)各参加评选的学校按《评估指标》进行自评。
(二)自评分达到85分以上的学校,将《泉州市"绿色学校"申报表》(附件2)和有关材料报送当地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审查(市直学校直接送泉州市教育局德育科)。
(三)各县(市、区)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对参评学校进行审查合格后,将申报表、创建"绿色学校"总结材料、创建"绿色学校"自评材料各一份,于10月20日前报送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教育局德育科,联系电话:22783508)。
(四)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组织到参评单位实地考察、评定,凡评审分达到85分以上者,由市教育局和市环保局联合授予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
二、评选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和先进个人
1、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评选对象:连续两年从事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积极组织本校师生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的骨干教师或学校管理人员,其所在单位必须是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2、创建"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评选对象:各县(市、区)教育、环保部门主管人员,具备两年以上"绿色学校"创建工作组织管理经验,积极组织本地区学校师生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成绩突出,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3、参评对象须填写《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先进个人)推荐表》(附件3、4)一式一份于10月20日前送市教育局德育科。
4、各县(市、区)推荐名额见附件5。
三、其他事项
1、各县(市、区)教育局、环保局要结合落实泉州市文明委《关于印发"活力泉州迎农运,道德新风伴我行"主题活动工作任务责任分解的通知》要求,继续把加强环保宣传教育作为加强德育工作、推进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措施,积极组织辖区内学校开展"绿色学校"创建活动,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2、各参加评选的单位和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要继续把环境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通过校园环境建设和开展形式多样的环境教育主题活动,不断提高广大师生的环保意识和文明程度。各参加评选的单位要按《评估指标》的项目要求把有关创建"绿色学校"活动的资料分类整理建档。
3、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领导小组将结合第四批泉州市"绿色学校"评选活动,对已获得泉州市"绿色学校"称号的中小学校进行实地抽查,对达标的保留称号,不达标的取消称号和优秀教师推荐指标。
附件:1、泉州市"绿色学校"评估指标
2、泉州市"绿色学校"申报表
3、泉州市创建"绿色学校"工作先进个人推荐表
4、泉州市 "绿色学校"优秀教师推荐表
5、创建"绿色学校"工作优秀教师、先进个人名额分配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环保局、省环境宣教中心,泉州市委办、市政府办、市委宣传部、文明办、市委教育工委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06年9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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