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0800-2017-00094
    • 备注/文号:泉教综〔2017〕20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5-05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下放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的通知
    时间:2017-05-10 10:43

    各县(市、区)教育局、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按照《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教法〔2017〕15号)关于省、市、县三级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的有关规定,市县两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均拥有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的审批权限。为切实推进我市教育系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工作,促进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按照民办教育属地管理原则,结合我市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下放我市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审批和管理权限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由所在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15个工作日内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根据民办中等职业教育实行审批管理相一致的原则,民办中等职业学校依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日常教育教学监督管理和年度检查工作。
      三、各县(市、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市教育局实施宏观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应依据职责权限,将审批权限列入行政权力清单,规范制定相关管理办法,健全审核、审批、备案日常管理等环节的工作职能和程序。
      本通知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实行。

    泉州市教育局
    2017年5月5日


    抄送:省教育厅,市审改办、市民政局。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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