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22-00356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22〕24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2-07-26
泉教函〔2022〕245号答复类型:B类
张子牙委员:
《关于加强我市合同制教师管理的建议》(20222244号)由我单位会同泉州市财政局、市委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全面落实《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多措并举推进编外合同教师管理,提升编外合同教师队伍的质量。
一、推进平稳过渡,择优入编
一是统筹调剂多渠道增加中小学教师编制。我市积极协调省级编制部门,争取省级向我市统筹核增中小学教师编制4500个;市、县两级编制部门也缩减调剂其他事业单位编制用于保障我市各县(市、区)中小学教师用编。2020年至今省、市、县编办统筹核增的12397个编制优先用于保障高中和义务教育阶段等紧缺学科教师用编。目前,全市义务教育阶段教职工编制已经基本按省上要求依标足额核定。同时,下文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与编制部门的沟通,推进依标足额核定中小学教师编制,并充分考虑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高考综合改革等附加增编因素,优化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结构,保障中小学教育教学需求。
二是探索编外合同教师入编优惠政策。在县域内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连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编外合同教师,符合招聘条件的,经教育、人社部门批准,在参加辖区内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公开招聘编制内教师考试时,允许在年龄、专业、学历类别方面予以放宽,择优录聘为在编教师。为鼓励编外合同教师通过省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择优入编,从2020年市直中小学新任教师公开招聘考试中,我局经协调人社部门,通过设置“相关工作经验”等方式在省定招聘政策允许范围内为编外合同教师择优入编提供优惠,同时允许经县级及以上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在册且在泉州市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任教满一定年限的编外合同教师,若任教期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等次,报考我市部门公办学校符合招聘条件的,年龄可以放宽到40周岁以下。
二、规范编外合同教师管理
一是出台管理规定。2016年6月,我局与市编制、人社、财政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教人〔2016〕61号),对编外合同教师的招聘资质、考核管理、职称评聘、工资待遇等进行规范,明确编外合同制教师在评聘职称方面与编制内教师享有同等权利。2017年在此基础上,我局再次下发《关于办理泉州市市直公办学校编外合同教师聘用及人事代理等手续的通知》(泉教人〔2017〕309号),进一步细化管理,明确编外合同教师的招聘程序、人事代理、合同签订、工资及五险一金办理、岗位聘任及聘后管理等事项。目前,丰泽区、洛江区、晋江市、石狮市、安溪县、台商区、开发区等也均已出台本地的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
二是加强编外合同教师日常管理。参照相关教师队伍管理的有关规定,要求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编外合同教师的日常管理,尤其是教育教学常规管理。鼓励编外合同教师提升学历层次、师德修养和教学水平,同时,将编外合同教师参照在编教师纳入日常培训范围,完善编外合同教师队伍结构,切实提高编外合同教师的整体素质。
三、多渠道推动编外合同教师待遇落实
一是以教育督导为契机推进各县(市、区)落实“同工同酬”。目前,我市市直、丰泽区、洛江区、永春县、德化县、台商区、安溪县、开发区也已落实新聘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方面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为进一步推动编外合同教师与公办在编教师同工同酬,我局下发《关于推进落实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的通知》(泉教人函〔2019〕76号),督促指导未实现同工同酬的县(市、区)积极争取当地财政部门的支持,推进编外合同教师薪酬标准与公办教师同工同酬,多渠道落实编外合同教师待遇。
二是多举措协调促进学校保障编外教师体检待遇。多次协调市财政局、市医保局,申请将在市委编办核定的人员规模控制数范围内招聘的编外合同教师参照在编教师享受健康体检待遇。在现行政策无法保障落实编外合同教师体检待遇的情况下,鼓励学校发动社会资源,通过校友会、校董会、基金会及其他社会力量捐资等方式多渠道筹措资金,保障编外合同教师福利待遇。
三是落实编外合同教师职称和晋升待遇。为保证编外合同制教师与编制内教师一样享受评聘职称的权利,我局主动沟通协调人社局、财政局联合下文,明确编外合同制教师在评聘职称方面与编制内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职称的评聘与编制内教师要求一致,条件无异,并要求学校为编外合同教师单独制定《编外合同教师岗位设置实施方案》和《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审核表》,明确编外合同制教师岗位设置与编制内教师实行一样的岗位结构比例,名额单列,确保编外教师评聘职称权利的落实。编外合同教师参与评优评先、中层干部选任等与在编教师享有同等权利。
四是关于您建议的参照公务员的做法。缴纳企业年金,增加合同制教师的退休收入的方案确实是进一步推动编外合同教师与公办在编教师同工同酬的好建议。根据市人社局反馈,因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实施办法》(闽政〔2015〕48号)均明确规定改革的实施范围试用于“按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我省实施办法还要求“严格按照机关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规定确定参保人员范围。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此外,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18号)规定,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适用的单位和工作人员范围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范围一致。因此,编制外合同教师不符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和职业年金的条件。我局之后将进一步探索鼓励编制外合同制教师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编制外合同教师建立企业年金,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和编制外合同教师个人共同缴纳。
四、加大宣传,做好编外合同教师政策解释工作
根据《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泉教人〔2016〕61号)要求,加大编外合同教师管理政策宣传力度,鼓励更多优秀毕业生来泉留任教。下一步我们也将根据您的建议,继续加大宣传力度,用好核增编制,进一步创新编制管理,实现平稳过渡,增加教师队伍的稳定性。
以上是我局就您提出的《关于加强我市合同制教师管理的建议》的答复,您的建议对推动我市教育快速发展大有裨益,今后,我局将继续加强协调有关部门,积极争取上级支持,进一步规范编外合同教师管理、提升教师队伍素质。最后,再次感谢您对我市教育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领导署名:徐昌裕 联 系 人:许美玉 联系电话:22781630
泉州市教育局2022年7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委。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