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23-00196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23〕11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3-05-16
    关于市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072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23-06-05 21:19

    泉教函〔2023〕118号
    答复类型:B类

    吴忠刘代表:

      《关于进一步扶持民办学校并加强监督的建议》(第1072 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民办教育作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以来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丰富的教育选择,也为社会提供了更多学位,缓解了公共压力。截止2022年秋,全市共有民办学校1084所,其中,民办中等职业学校7所、民办高中(含高级中学、完全中学、十二年一贯制学校)22所、民办初中(含初级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12所、民办小学27所、民办幼儿园1016所;民办学校在校生260647人,其中,民办中职17838人(占中职在校生的20.60 %),民办中学64555人(占中学在校生的12.02 %),民办小学27665人(占小学在校生的3.24 %),民办幼儿园150589人(占幼儿园在校生的41.22 %)。我市按照国家对民办教育“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的政策,支持、规范并推动我市民办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一、加强政策引领,支持规范并举

      1.落实民办教育发展政策体系。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重大改革方向,是深化教育领域改革的重要内容。2020年7月28日,我市印发《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泉州市民办教育分类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泉政文〔2020〕23号),我局在对举办者意愿选择摸底调查的基础上,已于2021年10月开始实施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类登记,有意向民办学校2022年12月31日前完成分类登记手续。通过实施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实行差别化扶持,有利于拓展民办教育发展,精确落实激励政策。

      2.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2020年12月,经市政府同意,由市教育局牵头,市委编办,市发改委、市民政局等部门建立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切实加强对我市民办教育发展中重点难点问题的协调解决,不断优化民办教育发展环境,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发展。

      3.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 根据中央、省上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有关文件精神,2022年4月,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小组秘书组进一步部署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的各项工作。2022年,我市综合采用调减招生计划、政府购买学位等手段,完成民办义务教育压减任务指标;撤销2019年底后新审批设立的3所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引导具有事业编制的教师退出民办学校;规范1所举办者变更及3所民办学校名称变更工作。

      4.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一是以年检为抓手,加强日常监管。贯彻执行国务院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双随机、一公开”为抓手,健全日常监管机制,重点关注办学条件、师资配备、招生情况、学籍管理等,每年定期公布年检结论。二是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近年来,国家和省市持续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3〕6号)已明确要求全面落实普通高中属地招生政策,进一步压减优质公办普通高中和民办普通高中跨区域招生计划,确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2024年全面实现属地招生。今年我市在《2023年泉州市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方案》中,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第一批次就赋予民办高中将部分招生名额面向全市招生的自主权,又在普通高中招生录取第三批次赋予民办高中面向属地招生权,最后对于招生计划仍未完成的公民办普通高中设定征求志愿批次,未被普通高中录取的考生可填报征求志愿参加录取,尽最大努力保障民办高中招生计划的完成率,经了解,民办高中经过上述3个批次后大多完成招生计划数。三是加强对民办高中招生的监管。2022年11月,召开全市规范民办高中和民办中职学校办学行为会议,会议重申对违规办学行为,将依法依规严肃查处。会后,全市所有民办高中校分别签订了《规范民办高中办学行为承诺书》,并将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教育督导体系和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学校,特别是招收无学籍考生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等处罚。对民办学校依法依规给予减少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切实营造规范有序、令行禁止的良好教育生态。

      5.加强民办学校安全工作。一是标准化建设夯基础。进一步修订完善制发《泉州市教育系统安全标准化运行提升指南》《泉州市教育系统安全标准化运行参考范例》,层层督促、指导民办学校认真对照执行,切实建立健全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岗位员工覆盖所有岗位的学校安全职责标准、考核标准清单,同步强化应急预案和应急救援标准的衔接,形成一套融合安全基础管理、作业过程管理、应急处置管理的标准化运行提升指南,推进学校标准化、规范化运行。以点带面,层层推进,推动校园本质安全水平提升。二是周边整治促提升。联合公安、市场监管局、文旅局、城管局等部门,整治校园周边治安乱点,检查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排查整改食品隐患,全市学校食堂已100%实现“明厨亮灶”。三是朋辈教育强意识。在全国、全省率先制定下发《关于设立中小学校安全管理岗位的通知》,在各中学学生会(团委)、小学少先队大队部创新设立安全部,在学校层面创新设立安全观察员,在各班级创新设立学生安全委员,以朋辈教育引导学生增强安全意识,激励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防范。在此基础上,2022年9月份又和市委政法委、司法局制定《关于设立中小学校学生法治委员岗位的通知》,全面增强学生尊法、守法意识。

      二、加大财政扶持,合理调整收费

      近年来,市教育局不断加大对民办学校财政性经费投入。一是下发《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21]6号),市级财政对当年被认定为省、市示范性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县级示范性幼儿园由各县市、区参照制定奖励措施)。并按照《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调整优化结构提高教育经费使用效益实施方案的通知》(闽政办[2019]53号)要求,参照公办园标准给予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二是根据《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贯彻省政府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闽教财[2016]19号)规定,从2016年秋季学期起,对其他在民办学校就读的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各地财政、教育部门应按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安排公用经费,由民办学校按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减免学生的学杂费,减免学费后生均公用资金结余资金可用于民办学校公用经费开支。

      同时我市鼓励民办高中积极参与省达标高中及特色学校的创建,并加强学校创建过程的指导。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大力度鼓励民办高中创建省达标普通高中,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推动学校质量提升和促进学校内涵发展,引导学校特色办学、多样化发展。关于对通过达标验收的民办高中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我们也将积极协调市财政局予以支持。

      调整收费方面,营利性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民办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范围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执行,《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外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确定。同时,根据《福建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各级发改部门制定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对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收费项目,应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不得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对未列入定价成本监审目录的收费项目,发改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收费成本调查、测算、评估论证。因此,民办学校的收费标准是根据学校实际发生的办学成本进行测算,并经成本监审后确定。根据上述规定,目前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收费标准调整时间间隔应不少于3年,若今后省上有出台新的管理规定,我们将根据政策指导民办学校调整定价。

      三、完善管理机制,落实教师待遇

      1.提升师资队伍素质。从2020年开始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进行培训,2022年培训110名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通过培训,提升教师的专业理论素养和教育教学实践能力,引导教师树立科学的儿童观和教育观,通过学习领会学前教育相关文件法规与文件精神,强化幼儿园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全面提升我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专业素质。

      2.落实学校教师待遇。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审、评先选优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民办学校要依法依规保障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为教师办理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鼓励民办学校为教师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关于医保问题,民办学校教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医疗保险都属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民办院校教职工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与公办院校教职工或其他事业单位职工标准缴纳医保一样,均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比例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7.5%,职工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关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方面,根据闽政〔2015〕48号文件要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为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事业单位及其编制内的工作人员。编外人员应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民办学校教师并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参保对象,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暂无政策依据。我局也将进一加强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沟通,看是否可针对民办学校教职工给予放宽,参照公办学校相同条件教师,参加事业单位养老保险。

      今后我局将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民办学校的关心和支持!

      领导署名:纪如
      联 系 人:曾玲
      联系电话:22783859

    泉州市教育局
    2023年5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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