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21-00209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21〕135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20
泉教函〔2021〕135号
答复类型:B类
林树生代表:
《关于支持民办高校发展,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建议》(第1334号)由我局会同市人社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近年来,我市高度重视民办高等教育发展和民办高等院校建设,多措并举推动民办高校发展、保障民办学校教师待遇。
一、加强资金投入,助力民办高校建设
近年来,我市不断优化资金投入结构,统筹资金加大对民办高校的资金补助投入力度,2020年中央省市财政拨入民办高校资金共计1.07亿元,其中高校国家助学金5336.58万元;现代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计划专项资金2977.75万元;省级现代职业教育发展专项资金167.5万元;市级职业教育改革发展专项资金1931万元;桐江学者奖励金219万元。
二、强化服务保障,助推民办高校教师待遇提升
一是强化政策宣导。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要求重申民办学校教师与公办学校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落实强调民办学校教师在资格认定、职务评聘、培养培训、评优表彰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有同等权利;要求民办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鼓励民办学校按规定为教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改善教职工退休后的待遇。同时,保障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要求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优化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的人员结构,董事会(理事会)中应当有教职工代表,依法落实民办学校师生对学校办学管理的知情权、参与权,健全民办学校师生争议处理机制。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我局积极协调市人社、财政等部门力争让民办高校教师在“五险一金”等待遇上能与公办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同时鉴于部分政策待遇的制定权限在省上,市级人社、财政有关部门也通过调研、座谈等形式向省级有关部门反映,努力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
三是完善政策保障。在工伤、失业保险方面,目前民办高校同公办高校实行相同的政策。在医疗保险方面,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基本医保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文〔2021〕86号),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都属于城镇职工医保参保对象,因此民办高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方面享同等待遇。在养老保险方面,民办高校教师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公办高校编制内教师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实行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同的政策制度,计发办法也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一致,机关事业单位随着中人过渡逐步到位,与企业之间的差别已逐步消除。近几年来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均实行完全相同的养老金调整办法。因此,只要民办高校教师依法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退休后也能解决养老预期。为获得更高的养老待遇水平,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机关事业单位建立职业年金,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年金。民办高校也可以按照有关政策建立企业年金,进一步提高教师退休后的待遇保障水平。在住房公积金方面,根据《泉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政策的通知》(泉金管〔2018〕4号),缴存单位开户时可在5%至12%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因此政策也均支持民办高校参照公办高校同等标准缴交住房公积金。
三、持续推进,助推民办高校健康发展
下一步我局也将根据您的建议,进一步优化资金投入、完善服务保障,持续提升民办高校的办学活力和队伍素质。
一是强化统筹规划、优化投入结构。今后将联合各民办高校积极谋划项目,争取更多的财政资金的投入。
二是强化部门沟通和政策指导。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鼓励民办学校按照国家规定为教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保障民办学校教职工在业务培训、职务聘任、教龄和工龄计算、表彰奖励、社会活动等方面依法享有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同等权利,推动民办学校的教师与公办学校的教师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
最后,感谢您对我市民办高等教育的关心、支持,我局将根据代表们的建议,不断完善政策、优化投入,切实保障民办高校教师待遇,力促民办高校持续健康发展。
领导署名:刘殊芳
联 系 人:曾玲
联系电话:22766208
泉州市教育局
2021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