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21-00190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21〕10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1-05-17
泉教函〔2021〕106号
答复类型:A类
陈翔等5位代表:
《关于放开校车跨县区接送及其他时间段接送限制的建议》(第1024号)由我局会同市公安局办理,现将有关情况汇总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车跨县区接送的建议
根据《福建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第十八条“校车行驶线路需要跨越二个以上设区市的,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材料”以及第十八条第二款“校车行驶路线需要跨越设区市范围内二个以上县(市、区)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受理校车使用许可申请,参照前款规定程序办理”等规定,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可以通过向所在地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后,跨越县区接送学生。下一步,我局将会同市交通、公安交警部门,指导、督促县级教育、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不断完善相关审批服务措施,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二、关于非上下学时段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建议
根据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校车,是指依照本条例取得使用许可,用于接送义务教育的学生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以及福建省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校车安全大检查工作的通知》(闽校车联席办〔2018〕5号)规定,中小学、幼儿园校车应严格实行“六定”管理模式,即定人(固定驾驶员、随车管理教师或人员)、定车(固定班次)、定座位(固定学生座位)、定检(定时对校车进行检测维护)、定线路(固定接送线路)、定时间(固定接送时间)。因此,非上下学时段,使用校车接送学生外出参加活动学生,不符合有关规定。下一步,我们将就此积极向上沟通、反映。
三、关于国有企业组建校车队伍的建议
根据《校车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依法设立的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企业、城市公共交通企业,以及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定设立的校车运营单位,可以提供校车服务”。我们鼓励和支持取得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资质的国有企业按照要求申请、提供校车服务,并将会同相关部门,指导县级教育、公安等部门在这方面提供好服务。
领导署名:林长华
联 系 人:庄映峰
联系电话:22782905
泉州市教育局
2021年5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代表工委、市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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