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20-00145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20〕9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20-05-15
泉教函〔2020〕96号
答复类型:B
尊敬的姚冰冰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科学、合理界定城乡学校的建议》收悉,非常感谢您们对泉州教育事业的关心和支持。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学校驻地城乡类型界定
学校驻地城乡类型是指学校驻地的城乡分类属性,分为城区、镇区、乡村,是以国务院关于市镇建制的规定和行政区划为基础,以民政部门确认的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最小划分单元,由国家统计局对外公布的统计用区划代码中的统计用城乡代码。城区是指在市辖区和不设区(包括不设区的地级市和县级市)的市中,街道办事处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城市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其他居民委员会地域和村民委员会地域。镇区是指在城市以外的镇和其他区域中,镇所辖的居民委员会地域;镇的公共设施、居住设施等连接到的村民委员会地域;常住人口在3000人以上独立的工矿区、开发区、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农场、林场等特殊区域。乡村:是指城区、镇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职称评聘方面:
当前,我市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严格依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142号)的文件规定执行。《福建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文中有明确规定,教师职称评审条件向乡村学校倾斜。闽人社文〔2016〕142号文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乡村学校教师指在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任教的教师。近年来,在职称评审中,学校是否属城镇学校或乡村学校,主要以当地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界定为准。
三、乡村教师补贴方面: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大计,教师为本。为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吸引力,造就一支素质优良、甘于奉献、扎根乡村的教师队伍,促进乡村教育现代化,推进精准扶贫,国家、省均出台了《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
2018年,为进一步落实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提标扩面,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我局在《泉州市教育局转发省教育厅等三部门关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泉教人〔2018〕195号)中,要求有关县(市、区)教育局严格按照省文件要求,积极与当地财政、人社部门通力协作,并及时向当地政府汇报,出台差别化补助办法,逐年提高补助标准。鉴于乡村生活补助经费渠道由各县(市、区)按属地管理,上述文件也明确,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边远镇区所在地教师纳入补助对象,努力惠及更多教师,稳定和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到艰苦地区任教。目前全市有乡村的县(市、区)均已落实人均每月500元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为鼓励优秀乡村教师扎根乡村、服务乡村教育,我市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省、市《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规定,对在乡村任教满25周年、现仍在乡村学校任教且取得中、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教师,落实聘任相应专业技术等级起始级别的“职称直聘”政策。
分管领导:蔡琦瑜
经办人员:陈秀尽
联系电话:22060058
泉州市教育局
2020年5月15日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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