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18-00233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18〕3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5
泉教函〔2018〕39号
答复类型:B
曾闽宏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监管工作的建议》收悉。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高速发展以及全面放开二孩政策的实施,幼托事业的发展已成为事关国计民生一件大事。您针对我市民办幼教机构的发展现状指出存在问题,并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建议,对我们今后的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民办幼教机构法治化、规范化
民办园的长足发展成为我市学前教育发展的一大主力军,弥补了公办学前教育资源的不足,为广大群众提供了多形式的学前教育服务。近年来,我市按照"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原则,大力扶持规范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先后出台《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强泉州市民办幼儿园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质量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办幼儿园设置管理的暂行规定》、《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发展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制定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促进、加强民办幼儿园管理的工作职责,为规范办园行为和实施民办幼儿园质量监控等提供了政策保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牵头,相继出台有针对性的文件,如《晋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江市扶持与规范民办、集体办幼儿园发展工作意见的通知》(晋政文〔2012〕225号)、《关于开展2017年惠安县民办幼儿园等级评定工作的通知》(惠教字〔2017〕44号)、《南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无证民办幼儿园分批申报办学许可证等工作的通知》(南政办[2018]27号)、《德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德化县进一步支持和规范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德政办〔2018〕37号)等,进一步规范民办幼儿园办学行为,并针对无证民办园的数量、分布和实际情况,实施分类指导,分类处理。
今后,泉州市教育局将继续贯彻实施新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相关配套文件精神及省厅即将出台的实施细则,按照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不同属性,要求各县(市、区)在尊重举办者意愿的基础上,指导民办幼儿园在过渡期间做好分类登记和分类管理。根据我市民办学校发展历史和现实情况,保障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同等地位,保障受教育者、教职工和举办者的合法权益,逐步落实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推动我市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过渡。
二、关于托儿所、早教机构的监管及规范管理
0至3岁儿童发展教育是人生教育的起始阶段。我市的托儿所良莠不齐,不同程度地存在办学条件差、教育质量低、乱发广告、乱收费、教师缺乏社会保障和消防安全隐患等突出问题,规范托儿所的管理势在必行,您在提案中提出"首先应当明确主管责任部门、审批权限以及设置与运营准则,落实监管职责,使早教机构设置与运营有章可循"我们非常认同。托儿所、早教机构虽涉及市场监管、教育、卫生、妇联等部门协作,但没有明确主管部门。对于托儿所的卫生保健管理方面的文件仅有2010年9月6日卫生部、国家教委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及《福建省实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细则》,卫计委按照部门职责,卫计委将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与疾病预防控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明确各机构的工作任务: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期对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近年来,根据依法行政和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所有的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要进驻行政服务中心,而且每个审批项目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目前,只有《幼儿园管理条例》和《幼儿园工作规程》两部法律规章是对幼儿园的招生年龄(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做出明确规定,而对于三周岁以下婴幼儿的教育机构没有任何规定,因此对招收0-3岁婴幼儿的托儿所的设立标准和审批部门都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教育部门难以协调相关部门设置托儿所审批事项,对托儿所的监管也因缺乏标准依据而无从下手。而这些托幼机构只能进行工商注册,而工商部门只对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教学内容、师资和环境等问题却无法监管。早教托幼机构的政府审批、管理、执法等部门职责不明确,机构数量不足、标准缺失等问题,市教育局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但还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我们也希望人大代表们共同呼吁,促使国家、省政府能尽快出台相应的规范管理政策措施,明确监管权限,分清责任主体,形成共同参与低幼托管服务的管理体制。
三、关于加强民办幼教机构队伍建设
学前教育是社会关注的热点,而"师资"则是制约学前教育发展的"短板"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国家实行教师资格制度,教师必须持证上岗,而幼儿园教师要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证,应当具备幼儿师范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市教育局鼓励学历未达大专或未达本科的幼儿园教师参加泉州师院、泉州电大的学历提升班,通过自考等方式取得大专、本科学历。针对民办幼儿教师持证率低等问题,我局拟设置奖补专项资金用以委托福建教育学院等培训机构开设教师资格专题辅导培训班,提升民办幼儿教师考试通过率,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资格持证率。关于您建议根据全市不同地区的经济和教育发展水平,制定相应民办幼教机构教师学历、知识结构最低标准的问题,市教育局将继续进行深入调研,在法律政策规定范围内,积极探索既能提升民办幼教机构教师整体素质,又能有效补充民办幼教机构师资的方案。
我市民办幼儿园教师可根据《福建省幼儿教师水平评价标准条件(试行)》文件规定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通过评审渠道取得的幼儿教师职称,在全省范围内均可承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的教师待遇由举办者自行确定并予以保障。在管理上,市教育局将敦促民办学校完善教师社会保障制度,依法依规缴纳社保、医保等社会保障,提高教师薪酬待遇水平。根据《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人社局将联合地税等相关部门持续开展社会保险宣传,督促民办幼教机构及时为教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在民办幼教机构就业的教师,只要办理人事代理并缴交社会养老保险,在其转为公办教师或在民办园之间换岗时,其工龄、教龄、职称等问题可合并连续计算。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县级民办幼儿园在教师工资、社保、医保等方面的投入补助主要以分级管理办法由属地管理的各县(市、区)财政制定具体补助措施。
在评优评先和教师培训等方面,只要符合申报条件的教师均可参评或参训,民办学校教师和公办学校教师均享有同等权利,2017年我市开展推荐福建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及遴选泉州市名优教师(教育工作者)两项评选均有民办教师获选。2017年8月份我市举办民办幼儿园教师岗位练兵竞赛活动,其中特等奖获得者荣获泉州市"五一劳动奖章",此活动为全市民办幼儿园教师提供了展示与交流的平台,形成浓厚的比学赶帮超学习氛围,进一步提高了民办幼儿园教师思想道德素质和教育教学能力,促进我市民办幼儿园教育质量的全面提升。
市教育局将民办中小学统一纳入全市的教科研活动中,通过"结对帮扶"等形式,在师资培训、教学教研等方面给予帮助,指导民办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同时针对乡村和民办幼教师资队伍薄弱现状,开展乡村和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和乡村乡村和民办幼儿园校长助力工程培训,培训园长和教师764人,有效提升了乡村和民办幼儿教师队伍素质。
四、关于开展现有幼教机构专项整治
近年来市教育局坚持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无证民办园专项治理工作。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对所辖区域的无证民办园全面开展摸底筛查,按照"逐个登记造册、排查不留死角"的要求,摸清无证园现状,针对无证民办园的数量、分布和实际情况,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实施分类指导,分类处理。例如鲤城区、丰泽区、南安市等分别召开区长办公会、专题协调会议,专题研究依法治理无证幼儿园有关问题,妥善解决办学许可中的场所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审核问题,对无证办学的民办幼儿园进行整治规范。对现有确实无法通过消防安全审核、无法取得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依法给予取缔,并提前做好学生的分流预案,确保学生入学不受影响。许多县(市、区)落实举报制度,设置并公布举报电话,通过各种形式公布已获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园名单,对本辖区范围内未经批准、非法开展各种教育教学活动的无证民办园进行曝光,让家长及时了解专项治理信息,有序选择规范、合格的民办园。2017年通过无证园专项治理活动,全市有9所无证民办园经整改已补发办学许可证,30所无证民办园被依法取缔,2303名幼儿被当地教育主管部门顺利分流,441所无证民办园正在限期整改。市教育局将继续开展无证办学治理行动,加大宣传工作力度,提高全社会对无证民办园清理整顿的认识,引导家长了解和支持无证教育机构专项治理工作,加强社会舆论宣传和监督工作。建立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黑名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继续加强联合执法力度,由各级政府牵头,成立无证幼儿园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规划、住建、食药监局、消防部门参与,进一步扩大清理面、提高整治效果,增强各职能部门清理整顿无证民办园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
2018年1月,省教育厅联合省厅消防总队等部门制定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城镇幼儿园和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建设工作的意见》,市、县两级消防部门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摸清辖区内幼儿园、托儿所、早教机构的底数,建立基本情况台账,实施分类管理。据消防部门统计,2017年全市共立案查处涉及消防安全问题的幼儿园32家,督促整改消防设施、器材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未经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施工等违法行为49处。各县(市、区)继续加强与消防部门协调解决利用非专用校舍改造的办学场所无法取得消防验收合格的问题。对建筑主体结构安全符合办学要求、消防安全符合硬性规定且办学质量达到基本园标准,但因土地等原因无法办理消防验收的幼儿园,不拘泥于土地性质和硬性规划条件,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办理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并颁发办学许可证,同时引导投资者改善硬件设施,提升师资水平,提高办学质量;对办学规模和办学质量适中,管理较为规范,无安全隐患的无证园,要求其限期整改,整改到位后,给予办理办学许可证;对建筑主体结构安全不达标,存在消防隐患或者办学质量低劣的无证幼儿园,坚决予以取缔关闭,并依法追究开办人法律责任。对于屡禁不止、发生安全事故的直接责任人员,从严打击、从重处罚。
市民政局也以"双随机"和年检为手段,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其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照规定履行登记手续、按照章程开展活动、人员和机构变动及财务管理等情况和相关内容进行检查。对内部管理混乱、违规违纪行为突出和名存实亡的社会组织进行清理整顿,促进社会组织规范、有序、健康发展。2017年11月下发《泉州市民政局关于开展2017年市级社会组织随机抽查的通知》(泉民管〔2017〕213号),随机抽取10名执法人员,对随机抽取的37家社会组织和2家被群众举报的社会组织进行现场检查。随机抽查的情况作为年检结论的参考内容之一。抽取的检查对象泉州市财贸幼儿园是一所民办幼儿园,检查中未发现有违法违规的行为。
市卫计委结合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国家文明城市等市政府中心任务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对学校、托幼机构的传染病防控、饮用水卫生、健康教育等进行全面检查。针对学校、托幼机构自备水、二次供水现状开展了专项检查整治。2017年全市共监督抽查学校、托幼机构1323所,对59家存在卫生安全隐患的单位以监督意见书的形式提出现场整改意见,并通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督促整改落实。卫计委将督促托幼机构进一步落实完善卫生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做好幼儿预防接种查漏补种等工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将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纳入托幼机构的分级定类管理。
五、关于强化幼教工作者法治意识
市教育局认真贯彻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年修订)》要求,加强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健全师德承诺制度,规范教师从教行为。针对社会关注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等师德热点问题,于2017年下发《关于开展幼儿园专项督查行为的紧急通知》等,在县级、校级两个层面开展全面排查,市级抽取市直和县(市、区)56所幼儿园进行重点督查,并召开"依法治教,规范办学行为"专题工作会议,进一步推动幼儿教师依法治教,强化师德师风建设。
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出台后,我市及时开展宣传解读工作,为法律贯彻落实营造良好氛围。通过专题会议、实地调研、专题培训及组织研修班外出考察学习,对民办教育分类管理改革进行政策解读,学习先进地区民办教育改革经验做法,对我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校长进行部署动员,针对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分类管理的核心关键问题开展互动研讨,详细了解民办学校的办学成效和实际困难,有效梳理当前我市民办教育热点难点问题,为今后我市实施民办学校分类管理改革平稳过渡奠定基础。
今后,泉州市教育局将继续贯彻实施民办教育新法新政,对民办幼儿园进行分类管理,继续开展调研,加强政府和教育主管部门对民办幼儿园的扶持和监管力度,同时落实政府购买民办园普惠性服务的基础性工作,有益于形成公办、民办幼儿园共同发展的良好环境,推进我市民办学前教育在原有基础上更快更好的发展,以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期望。
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学前教育事业的关爱,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的大力支持。
分管领导:王瑞钦
经办人员:陈炜华
联系电话:22783859
泉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5日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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