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18-00239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18〕5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23
泉教函〔2018〕59号
答复类型:B
林福珠等6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外出培训、交流学习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加强农村学校教师外出培训、交流学习是促进教育均衡发展的重要举措,近年来我局关注农村教师成长,通过培训不断提升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一是开展专项培训工作。先后实施泉州市农村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提升工程、泉州市农村校长教育管理能力提升工程、泉州市乡村校长助力工程、泉州市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等培训项目,努力为农村教师外出培训、交流学习的机会提供保障。同时,针对农村学校的实际,聘请专家授课指导并选择办学效益好的学校组织学员外出跟岗、参访,通过在岗实践等环节提升培训实效。
二是建立优先选派机制。在国家级、省级、市级师资培训调训中,优先选派农村学校教师,增加农村教师跨县、跨市、跨省交流培训学习的机会,同时重点选派乡村学校正职校长、教学点教师,乡村学校音体美等紧缺学科教师培训外出赴省培基地培训、交流学习。泉州市教育"领航团队"培养工程鼓励农村教师积极申报,2017年开展泉州市学科带头人培养对象遴选时,对乡村申报对象允许放宽评审条件优先申报。
三是建立待遇保障机制。我局将督促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在收到调训文件通知时,及时向其所在单位进行转发,做好参训人员的工作安排,通知参训人员准时报到,做好参训农村教师的后勤保障工作。另外,农村教师外出培训学习期间,其职务、工资、福利待遇保持不变,由我局进行选派、调训的,培训费一般由财政承担,差旅费、食宿费等可按有关规定回原单位报销,其中乡村校长助力工程、乡村教师素质提升工程等培训项目培训费、食宿费均由财政承担,以减轻农村教师外出培训的经济负担和心理压力。
四是保障农村教师培训经费到位。《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闽政文〔2018〕344号)第十六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按教职工年度工资总额的1.5-2.5%的标准,核拨教师继续教育经费,并落实教师培训专项资金;农村中小学校要按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教师培训经费,用于教师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根据上述规定,我局要求学校每年年初预算安排时要将教师的继续教育培训经费纳入预算,用于保障教师的外出培训、交流学习。同时,我局每年都会预下发一定的培训经费,委托泉州师院、泉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以及泉州市教科所等相关高校(单位)负责组织中小学师资培训,其中农村教师参训培训费由市、县级实行分级承担。接下来,我局将协调各农村校所属教育行政部门对培训经费进行实时监管,确保培训资金到位,监督各级培训机构、农村学校将对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实行专项管理,不挤占和挪用经费。
最后,感谢您们对我市农村师资队伍建设的关注,我局也按照您的建议将继续加大培训基础设施的建设,不断健全农村教师培训的管理和监督,为农村教师外出培训、交流学习提供机制和资金保障,进一步提升我市的农村教师队伍素质。
分管领导:刘殊芳
经办人员:唐静怡
联系电话:22777351
泉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23日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市政府督查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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