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2600-2018-00221
    • 备注/文号:泉教函〔2018〕46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8-05-14
    关于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52号建议的答复函
    时间:2018-06-05 22:35

    泉教函〔2018〕46号
    答复类型:B

    陈翔等3位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教育培训机构的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我市教育培训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县(市、区)教育局负责审批和监管,我局每年均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通过年检和开展无证无照专项治理活动,对教育培训机构进行监管与治理,规范其办学行为,努力促进其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发展,但我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多头审批,多头管理;政策法规不健全,管理力量严重不足,管理难以到位;一些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办学条件、办学质量较差,办学行为不规范,乱招生、乱收费的现象时有发生;无照无证和有照无证办学的现象依然存在。
      我们正在根据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闽教综〔2018〕9号)精神,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一、建立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各县(市、区)教育局切实推动教育培训机构诚信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培训机构信用评级制度和诚信信息披露制度。
      二、定期公布"白名单"和"黑名单"
      各县(市、区)教育局将具备办学许可且未发现违规失信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将无证办学或存在严重违规失信办学行为的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
      各县(市、区)教育局定期公布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的"白名单"和"黑名单",通过官方网站、报纸、微信、微博等多种媒体渠道向社会发布。
      三、开展专项治理
      各县(市、区)由本级政府牵头,组织教育、民政、人社、工商(市场监管)、公安、消防、城管和乡镇(街道)等相关部门,密切协作,开展专项治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要立即停办整改;
      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要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要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对虽领取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要指导其办证;对不具备办证条件的,要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一些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厉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并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做好培训机构场所信息公示
      全市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必须在本机构所有办学点场所的显目位置,公示办学许可证、师资情况、辅导科目、收费标准等内容。
      五、严格缴费管理
      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收取费用应当以一个培训周期为基准,培训周期超过一年的,按照学年(最长为12个月)收取费用,不得以优惠折扣等形式诱导培训对象一次性缴纳超过一学年的培训费用。
      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与培训对象或其监护人签订收退费协议或者含收退费协议规定的服务合同,明确收退费有关条款,协议、合同应留档备查。
      六、打击培训机构违规招生宣传行为
      各县(市、区)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和常态化突击抽查的过程中,发现教育培训机构违规虚假夸大招生宣传的,责令其立即拆除相关广告牌,没收宣传单,并开具整改通知书,要求其做出书面整改承诺。
      七、严把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入口关
      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严格按照"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教综〔2013〕67号)要求,严把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入口关,对办学场所脏乱差、存在安全隐患等重大问题的坚决不予审批,对未经审批无证经营的培训机构要坚决予以取缔。
      八、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督导的调研摸底
      您们提出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督导的建设性建议,很有远见和前瞻性,它对于强化我市教育培训机构教学指导和提高培训教学质量,将产生重要的影响和积极的推动。鉴于,我市乃至全省还未组织开展对校外教育培训机构的督导,我局将认真根据您们提出的宝贵意见,适时组织开展调研摸底,制定工作实施意见,联合教育行政、督导、教研等部门,以教育综合检查或专项督查等形式,加强对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督导和质量评估,促进教育培训机构加快提高教学质量,努力满足社会和群众对培训工作的各种需求。
      衷心感谢您们对我市教育事业的关爱,希望今后继续得到您们的大力支持。

      分管领导:王瑞钦
      经办人员:李礼星
      联系电话:22783859

    泉州市教育局
    2018年5月14日


    抄送:市人大人事代表委、市政府督查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8年5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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