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2-2017-00055
    • 备注/文号:泉教计〔2017〕8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7-03-30
    泉州市教育局转发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入分成标准的通知
    时间:2017-03-31 16:57

    各县(区、市)教育局,泉州台商区教育文体旅游局: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7〕3号)精神,从2017年1月20日开始,全省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从13元/人.科调整到16元/人.科。同时,按照《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入分成标准的通知》(泉财综〔2017〕160号)精神,重新核定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收入分成比例为:省级分成3元/人.科,市级分成7元/人.科,县(区、市)分成6元/人.科。
      现将《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入分成标准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你们严格执行,及时足额上缴省、市两级分成部分,确保全省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同时,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取消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闽价费〔2015〕34号)文的要求,认真做好收费报告和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工作。

      附件:1.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入分成标准的通知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报名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泉州市教育局
    2017年3月30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7年3月30日印发
    抄送:各县(市、区)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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