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2-2016-00009
    • 备注/文号:泉教计〔2016〕2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6-01-28
    泉州市教育局转发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关于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公寓安装空调后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复函的通知
    时间:2016-02-04 16:48

    黎明职业大学:
      现将《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公寓安装空调后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泉价〔2016〕2号)转发给你,请严格根据文件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收费手续变更事项,落实收费公示制度,严禁超标准、超范围收费。

    泉州市教育局
    2016年1月27日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泉州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公寓安装空调后调整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泉价〔2016〕2号

    泉州市教育局:
      你局《关于对黎明职业大学申请提高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收费标准审核意见的函》(泉教计函〔2015〕47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我省公办学校学生宿舍安装空调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费〔2012〕299号)规定,经研究,现就调整该校学生宿舍住宿费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复函如下:
      一、1-3、5-12号楼共11幢学生公寓住宿费收费标准:4人间学生公寓1300元/生.学年(含安装空调加收的100元),8人间学生公寓650元/生.学年(含安装空调加收的50元)。
      二、是否入住安装空调的学生宿舍应坚持学生自愿的原则。学校为学生宿舍安装空调除向入住学生加收住宿费和收取规定的电费之外,不得再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空调日常维护、运行和保养的各项费用由学校承担。
      三、未安装空调的普通宿舍住宿费仍执行500元/生.学年的收费标准。
      四、本复函自2016年秋季开学起执行,泉州市物价局、泉州市财政局《关于黎明职业大学学生公寓收费标准的批复》(泉价〔2004〕62号)同时废止。学校收取住宿费应严格执行《福建省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寓收费管理暂行办法》(闽价费〔2012〕567号)的有关规定,做好收费公示工作,及时办理有关收费票据内容的变更事项,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16年1月6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6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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