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9-2012-00200
- 备注/文号:泉教督〔2012〕9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2-12-03
各县(市、区)教育局、教育督导室,泉州开发区社会事业局、泉州台商投资区教育文体旅游局,市直中小学、幼儿园:
为健全落实特约督学工作制度,调动全市教育督导工作者积极性,不断提高教育督导工作水平,根据国家和我省关于教育督导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并鉴于第三届市政府特约督学任期已届满的实际,决定重新聘任新一届市政府教育工作特约督学,同时评选表彰2011-2012年度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和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现将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特约督学候选人推荐工作
(一)候选人推荐条件
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关于聘任督学的有关规定,推荐的特约督学候选人须符合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3、坚持原则,办事公道,品行端正,廉洁自律;
4、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教育管理、教学或者教育研究工作10年以上,工作实绩突出;
5、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表达能力;
6、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督导工作。
(二)推荐范围和对象
近三年退二线或退休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科级领导、教育督导室主任(副主任)、业务专长突出的督学;现职或近三年退休的教师进修学校领导或业务骨干;现职的中学、中心小学校级领导或近三年退休的名校长。
每个县(市、区)推荐2-3名,市直中小学、幼儿园各推荐1名,市教科所推荐3名(中学、小学幼儿园各1名)。
二、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工作者评选工作
(一)评选范围
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从事教育督导工作的人员(以专职督学为主)。
(二)评选条件
1、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1)认真履行教育督导职责,坚持依法督导,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2)出色完成年度教育督导工作计划和有关任务。
(3)积极组织开展督导评估活动,在推动区域教育均衡发展、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成绩显著。
(4)机构健全、人员配齐并在岗工作,重视督导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全体成员团结协作,勤政务实,廉洁高效,无违法违纪现象。
2、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1)热爱教育督导工作,事业心、责任心强,模范履行职责,具有奉献精神。
(2)熟悉教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掌握教育督导专业知识和技能;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
(3)从事教育督导工作三年以上,积极主动完成所承担的教育督导工作任务。
(4)遵纪守法,坚持原则,模范履职,品行端正,团结同志,廉洁自律。
(三)评选办法和要求
1.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在县级自评申报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市教育局与市教育督导室评定。
各县(市、区)要对照条件,认真自评,着重对近三年来的教育督导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实事求是,突出反映主要工作亮点和工作成效。
2.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坚持民主推荐、公开评选。具体名额分配:市教育督导室、晋江、惠安、南安、安溪各2名,鲤城、丰泽、洛江、泉港、石狮、永春、德化、台商投资区、泉州开发区各1名。
3、各县(市、区)应于12月30日前把《泉州市政府特约督学选报表》、《泉州市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和《泉州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申报表》一式二份及其相关的总结材料报送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附件:1.《泉州市政府特约督学选报表》
2.《泉州市教育督导工作先进单位申报表》
3.《泉州市教育督导先进工作者申报表》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2012年12月3日
抄送:省教育厅、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市政府办公室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12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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