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3000-2010-00177
- 备注/文号:泉教监〔2010〕17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12-30
各县(市、区)委教育工委、教育局,泉州开发区、泉州台商投资区社会事业局,市属各高校,市直各中小学、幼儿园,委局机关各科室:
根据中央纪委、监察部、教育部关于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有关文件精神, 2011年元旦、春节将至,现就我市教育系统切实加强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不准用公款搞相互送礼、相互宴请、游山玩水、出国(境)旅游和进行高消费娱乐活动,也不得接受其他单位和个人邀请的高消费娱乐活动。
二、不准到高级宾馆举办茶话会、联欢会等节日庆典和拜年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贵重礼品和纪念品。
三、不准巧立名目突击花钱和滥发津贴、补贴、奖金和实物;严格控制年终各项检查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削减不必要的开支。
四、不准以各种名义向下属单位转嫁、摊派和报销费用。
五、不准违反规定收受和赠送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上、下级单位和个人)的礼品、礼金、干股、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
六、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七、不准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或其他财物。
八、不准违反规定从事有悖于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活动,也不得向学生索要或暗示索要财物。
各地各校和委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要坚决贯彻落实中央有关精神,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和厉行节约的各项规定,切实负起责任,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内审部门要认真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能,加强经费监管,严格财务管理,坚决杜绝各类违反财经纪律的问题发生。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努力制止并坚决纠正铺张浪费、奢靡享乐、挥霍公款等行为,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对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坚决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中共泉州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 泉州市教育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抄送:省教育纪工委,省教育厅纪检组,市委反腐办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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