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QZ00104-1002-2010-00158
- 备注/文号:泉教计〔2010〕64号
- 发布机构:泉州市教育局
- 公文生成日期:2010-11-23
关于进一步规范中职学校资助工作公示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0-12-03 00:00
各县(市、区)教育局、财政局,市属中等职业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资助工作,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现就规范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公示办法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示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机制。2009年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泉教计〔2009〕57号),要求对资助政策、项目、程序、办法、标准、条件、资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以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2010年秋季起,各中职学校务必按市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附件1),于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在学校"校务公开栏"设置的"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栏"内张贴公示。"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栏"公示情况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实施 "助前公示、确认发放"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各中职学校要按附件2格式对符合条件或按规定评审出来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上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助前公示" 须于开学后每月25日前进行,具体公示时间由学校根据招生进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后,学校须按公示结果对前期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学生资助信息进行修改确认。校长对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全权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进入资助系统的受助学生名单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首次名单公示确认后,次月资助名单有增减变动的,学校必须按附件3格式将增减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方可增加或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并确认上报。
(三)实施 "助后公示、核实查验"制度。"助后公示"实行网络公示和返校公示。网络公示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月所辖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在各级教育局政府网站或学生资助网站上进行网络公示。返校公示由学校按附件4格式打印纸质公示内容,按学籍管理关系,报所属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返回学校张贴公示。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助后公示"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本区各校公示及相关情况确定。
学生资助公示流程图:
抄 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印发
为进一步规范中职资助工作,加强资助资金管理,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安全,现就规范中职学生资助工作公示办法通知如下:
一、规范公示程序,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资助工作"校务公开、阳光运作"机制。2009年省教育厅下发了《关于助学工作实行"校务公开、阳光运作"的通知》(泉教计〔2009〕57号),要求对资助政策、项目、程序、办法、标准、条件、资助资金发放使用情况等进行公开,以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从2010年秋季起,各中职学校务必按市教育局规定的统一格式、内容(附件1),于开学后第一个月内在学校"校务公开栏"设置的"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栏"内张贴公示。"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栏"公示情况列入上级主管部门对学校学生资助工作的重点检查项目。
(二)实施 "助前公示、确认发放"制度。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各中职学校要按附件2格式对符合条件或按规定评审出来的拟资助学生名单进行公示,上墙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助前公示" 须于开学后每月25日前进行,具体公示时间由学校根据招生进度等实际情况确定。公示后,学校须按公示结果对前期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学生资助信息进行修改确认。校长对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上报的资助学生名单全权负责,严格把关,确保进入资助系统的受助学生名单真实完整,准确无误。
首次名单公示确认后,次月资助名单有增减变动的,学校必须按附件3格式将增减名单在校内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者方可增加或取消学生受助资格并确认上报。
(三)实施 "助后公示、核实查验"制度。"助后公示"实行网络公示和返校公示。网络公示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管理系统",生成上月所辖中职学校受助学生公示名单,在各级教育局政府网站或学生资助网站上进行网络公示。返校公示由学校按附件4格式打印纸质公示内容,按学籍管理关系,报所属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并加盖公章后,返回学校张贴公示。张贴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助后公示"具体时间由各级教育管理部门(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本区各校公示及相关情况确定。
学生资助公示流程图:
二、对部分无身份证特殊学生公示
为杜绝以临时身份证号虚假注册的行为,根据教育部要求,今年秋季新学年起将规范无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的申报手续。对有条件申请居民身份证的学生,学校应帮助学生及时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身份证;若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及时办理身份证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附件5)向学校提交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初审后报同级教育主管部门(职成处和资助中心)审核备案后进入中职学生资助管理系统。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按附件6要求对无居民身份证学生进行返校公示。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市教育局资助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市教育局;22782571;传真:22782221
附件:学生资助工作公示格式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抄 送: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1月22日印发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相关解读
文字解读
图片解读
视频解读
访谈解读
媒体报道


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