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泉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政规〔2022〕3号)和《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4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泉政办明传〔2024〕19号)等文件要求,现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前以泉州市教育局名义发布的、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定期评估清理,并就评估工作成果报告如下:
一、规范性文件评估工作基本情况
根据有关规定,我局纳入本次评估范围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共计36件,均为我局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规范性文件评估具体情况
根据市司法局要求,我局对以我局名义发布实施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如下:
(一)《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印发《泉州市贯彻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综〔2013〕73号)于2014年1月6日起实施,目前已实施超10年。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对军人子女教育进行优待,有力保障了军人子女入学。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综〔2013〕73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综〔2013〕73号文涉及对军人子女教育进行优待,对保障军人子女入学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综〔2013〕73号文着力于规范军人子女教育进行优待,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二)《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县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校际交流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14〕236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贯彻省上文件规定,推进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校际交流,推动师资均衡配置,学校普遍反映较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近几年来,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师资校际交流比例均能达标,但个别县(市、区)部分学校交流意愿不强、骨干教师交流比例较低。我局已将校际交流工作纳入督导项目,努力缩小城乡师资差距。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三)《关于市直有关学校(单位)新聘用人员实行最低服务年限的通知》(泉教人〔2015〕186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进一步规范市直学校教师调配工作,提高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保障师资良好有序发展。学校普遍反映较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文件只限定服务期内不提供调动服务,个别教师因家庭或个人因素仍可选择在服务期内通过解聘离职。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四)《关于进一步推进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16〕11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关于进一步推进贯彻落实<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实验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16〕11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实施已8年。该文件实施以来,组建了市级实施《指南》领导小组和专家指导组,确立了一批实验基地区和实验基地园,市、县(市、区)两级教育行政部门、教研部门通力合作,采取“行政主导、教研推动、专家指导、典型示范”的方式,通过制定计划、统筹协调、整合资源、创新培训形式、实行分层推进等方式,推动《指南》实验工作的有效开展,不断提升幼儿园保育教育水平。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初〔2016〕11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初〔2016〕11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初〔2016〕11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五)泉州市教育局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直公办中职学校、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编外合同教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泉教人〔2016〕61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有助于进一步规范市直学校编外合同教师管理,促进在编制控制数内招聘的编外合同教师与在编教师同工同酬,保障编外合同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与总体素质。学校普遍反映较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编外合同教师的社保和医保只能参照企业比例缴交,无法与在编教师一样参加机关事业社、医保。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六)泉州市教育局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泉州市中小学教师岗位聘任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泉教人〔2017〕199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各县(市、区)基本能按文件精神加强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后管理,积极探索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岗位聘任制度。学校普遍反映较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各县(市、区)聘后管理不平衡,岗位聘任“能上”容易,“能下”阻力大。下一步,将进一步加强宣传,引导学校自主开展教师聘用管理和考核工作,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七)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审〔2018〕1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审〔2018〕1号)自2018年1月12日起实施,现实施6年。文件根据《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规则(试行)>的通知》(闽教师〔2017〕64号)和《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的通知》(闽教师〔2017〕7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规范教师行为,客观评价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书育人水平,努力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审〔2018〕1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审〔2018〕1号文严格依据上级文件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严格教师职业准入,健全教师管理体制,规范教师行为,为教育改革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审〔2018〕1号文从工作思路、注册对象和时间安排、注册条件、实施步骤、注册结果的运用、工作要求、经费保障等七个方面对泉州市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进行部署实施,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八)《关于印发推进市直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综〔2018〕26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2018年以来市直持续推进“县管校聘”工作,编办、人社部门核编制、岗位总量后交由教育部门细化统筹。学校普遍反映较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个别学校师资交流积极性不高,须进一步宣传发动。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九)《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教计〔2018〕58号)
1.基本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城乡义务教育补助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财教〔2017〕48号)、《泉州市物价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执行教育收费政策的通知》(泉价〔2018〕4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泉州市教育局与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物价局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直民办学校义务教育在校生公用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泉教计〔2018〕58号),并于2018年8月30日起施行。
2.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教计〔2018〕58号指导市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每学年初各校向学生收取学杂费时,执行市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照省定生均公用经费基本定额标准减免学杂费,并严格执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6年来,市直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贯彻落实城乡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款和减免学杂费制度,取得良好社会成效。
3.主要内容评估
(1)合法性
经严格审查,泉教计〔2018〕58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泉教计〔2018〕58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
泉教计〔2018〕58号总体上符合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
(4)效益性
泉教计〔2018〕58号印发以来,市直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每年减免义务教育在校生学杂费约550万元,造成良好的社会反响。
(5)评估结果及建议
继续施行。若上级文件有变动,将同步修改。
(十)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泉教人〔2018〕107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通过聘请部分兼职教师任课,解决体育、美育等紧缺学科师资补充配备不足,保证开足开齐音体美课程。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紧缺学科师资配备仍有待加强。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十一)《关于深入推进中小学教师“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泉教人〔2018〕112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2018年秋季全市启动“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并按时序推进,至2021年全市所有县(市、区)均出台文件并启动本辖区改革,强化教育行政部门对县域内师资的统筹调配,促进队伍活力提升和师资均衡发展。其中,泉港区的改革经验于2019年3月、10月在省、市作经验介绍,社会反映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由于“县管校聘”改革涉及教育、编办、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需要县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协调推进才能落地落实,存在各县(市、区)改革成效参差不齐现象;目前已将“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纳入对县督导范畴,督促各县(市、区)持续深入推进“县管校聘”管理体制改革,激发教师队伍活力。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十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民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9〕3号)
1.实施情况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和《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号)和《福建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民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泉教综〔2019〕3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19年1月28日印发,自颁布之日起30日后开始实施。印发以来,我市坚持“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评估
《通知》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评估
《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用语较为规范,违规行为与法律责任的规定相适应,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可操作性评估
《通知》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效益性评估
《通知》颁布以来,各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审批权限,规范和加强对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管理,促进我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
(5)评估结果及建议
继续实施。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新规的,从其规定。
(十三)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规定》的通知(泉教高〔2019〕10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加大高层次人才引进力度,支持我市高校引进、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影响力的领军人才,提高高校学术水平和办学实力,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印发《泉州市“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规定》(泉教高〔2019〕10号),自2019年7月22日起实施,现实施5年。依据《泉州市“桐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规定》,近5年来,累计引入桐江学者114名(特聘教授27名,讲座教授87名),在推动高校人才引进,提高高校科研水平和办学实力,加快构建高水平人才培养体系,助力产业转型升级等方面都发挥了巨大作用。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高〔2019〕10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高〔2019〕10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没有相互矛盾之处。桐江学者岗位设置、聘任条件、聘任程序合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
(3)操作性
泉教高〔2019〕10号文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十四)《泉州市教育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教高〔2019〕13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为进一步完善职业教育和培训体系,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十五条措施的通知》(闽政办〔2018〕94号)和《福建省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闽教职成〔2019〕22号),结合我市实际,泉州市教育局、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泉州市财政局、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泉州市农业农村局、泉州市退役军人事务局等七部门联合印发《泉州市职业教育改革工作方案》(泉教高〔2019〕13号)。依据《方案》,我市大力推进产教深度融合、校企协同育人,优化职业教育布局结构,深化办学体制和育人机制改革,积极探索泉州特色职业教育体系并获得显著成效,泉州市入选全国首批国家产教试点城市,10所院校和36个专业群入选“双高计划”,泉州职业教育办学质量位居全省前列。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高〔2019〕13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高〔2019〕13号文编制过程坚持依法编制、合理公正、问题导向、公开实用等原则,改革目标清晰、重点建设任务明确,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推动我市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起到了巨大作用。
(3)操作性
泉教高〔2019〕13号文总体上符合泉州职业教育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十五)《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综〔2019〕33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泉教综〔2019〕33号)自2019年8月27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8月26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2016〕4号)、《福建省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闽政〔2016〕20号)、《福建省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闽教基〔2018〕66号)、《福建省初中毕业升学体育考试指导意见(试行)》(闽教体〔2018〕29号)等文件要求,进一步推进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综〔2019〕33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综〔2019〕33号文涉及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建立完善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对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综〔2019〕33号文着力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工作,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十六)《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泉教办综〔2019〕5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关于进一步加强泉州市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工作的通知》(泉教办综〔2019〕55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实施已近5年。该文件实施以来,在普通学校设立融合教育试点校(园)22所,满足自闭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需求,建立市、县两级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加强资源教室建设,成立残疾儿童少年入学鉴定和咨询委员会,落实“一人一案”教育安置,明确争取为融合教育试点校配备 1 至 2 名专职特教教师,特殊教育资源中心配备 1 至3 名专(兼)职巡回指导教师,市财政每年按每所 10 万元的标准给予配套补助,进一步完善随班就读工作的组织管理体系和支持保障机制,不断提高残疾儿童少年教育服务能力和水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办综〔2019〕55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办综〔2019〕55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办综〔2019〕55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明确了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教育康复指导、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教师、特殊教育资源中心资源教师(巡回指导教师)工作职责,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十七)《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相关工作要求的通知》(泉教人〔2019〕98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根据省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具体实际情况,对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进行规范。合法、合理、可操作性强,执行情况良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因涉及教师队伍相关政策的审批权限均不在市教育局,建议进一步创新管理,增加学校办学活力。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十八)《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对口支教工作的通知》(泉教人〔2019〕108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此文件实施顺畅,有利选派优秀教师从事对口帮扶支教工作。各派出单位严格执行此文件精神,落实支教教师相关待遇,对口支援地区反映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有从事对口帮扶支教工作意愿的教师较多,支教机会有限。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十九)泉州市教育局 中共泉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公费师范生定向培养工作方案》的通知(泉教人〔2019〕267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文件主要是为解决我市小学、幼儿教师队伍性别不均,乡村教师、义务教育体育美育师资、学前教育师资、特殊(融合)教育教师紧缺的问题,允许各县(市、区)结合本地实际开展定向培养工作。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因实际操作上定向培养无法直接面向县(市、区)生源进行高考招生,致使各地开展定向培养的积极性不高。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二十)《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健全长效机制加强新时代中小学幼儿园师德师风建设的通知》(泉教人〔2020〕121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此文件的实施进一步加强了全市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和管理,有利于县(市、区)、学校有据可循,按章处置,取到很好的规范作用。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部分师生家长对教师实行教育惩戒和教师师德失范行为界定不够清晰,建议进一步做好政策宣传和解读。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二十一)《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五项管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通知》(泉教综〔2021〕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五项管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通知》(泉教综〔2021〕5号)自2021年6月15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6月14日,现实施已超3年。文件依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织责任督学进行“五项管理”督导的通知》(国教督办〔2021〕32号)《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加强“五项管理”进一步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的通知》(闽教基〔2021〕21号),对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课外读物、体质健康管理(统称“五项管理”)工作进行部署,是关系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大改革,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立德树人的重要举措,是对人民群众重大关切的及时回应,作为加强党史学习教育、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重要抓手。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综〔2021〕5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综〔2021〕5号文涉及加强中小学生作业、睡眠、手机、课外读物、体质健康管理(统称“五项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综〔2021〕5号文着力于推进中小学生减负工作,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二十二)《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21〕6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与管理工作的通知》(泉教初〔2021〕6号)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现实施已3年。该文件明确了教育、财政部门的职责以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扶持政策、管理措施等,进一步完善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办法,规范普惠性民办园的认定工作,对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普惠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初〔2021〕6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初〔2021〕6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初〔2021〕6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对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和扶持政策等进行具体规定,激发普惠性民办园创建积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二十三)《泉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教综〔2021〕6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教综〔2021〕6号)自2021年9月起执行,现实施3年。文件对课后服务开展的目标、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段、服务时长、服务渠道拓展、经费保障机制、师资配备、酬劳机制、各部门职责、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并结合实际,提供“菜单式”课后服务,推行城乡学校少年宫活动与学校课后服务有机融合,凸显泉州亮点特色。该文件的实施,为各县(市、区)开展课后服务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各县(市、区)参照制定本地课后服务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课后服务工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综〔2021〕6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综〔2021〕6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综〔2021〕6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对服务对象、项目、时段、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为进一步规范课后服务管理,2024年我市出台《泉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施行之日起《泉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泉教综〔2021〕6号)同步废止。
(二十四)泉州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教民〔2021〕8号)
1.实施情况
《泉州市教育局 中国人民银行泉州市中心支行泉州银保监分局 泉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泉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暂行规定>的通知》(泉教民〔2021〕8号,以下简称《通知》),于2021年8月16日印发,自2021年9月16日起施行。文件实施以来,我市各县(市、区)认真贯彻执行,通过采用“大额动账预警”和“分阶段资金解付”的监管模式,明确校外培训机构学费资金的收费退费、监管举措、风险预警、处罚措施等要求,有效防范“卷钱跑路”和“退费难”问题发生,有效化解“冒烟”“爆雷”机构的风险隐患。
2.主要内容评估
《通知》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2016年11月7日第二次修正,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福建省教育厅等二十一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通知》(闽教发〔2019〕5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按照上位法原则,《通知》基本不存在与法律法规抵触、超越地方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等问题,制定程序符合有关规定。《通知》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整体内容较为完整,相关概念的界定比较明确,条款之间没有明显的歧义。《通知》具有一定的地方特色,基本符合泉州实际,内容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3.评估结论
继续实施。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十五)《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2021年泉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方案的通知》(泉教中〔2021〕11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2021年泉州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调整方案(泉教中〔2021〕11号)文件于2021年5月19日起实施,目前已实施超3年。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对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进一步明确。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中〔2021〕11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中〔2021〕11号文涉及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照顾录取政策,对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中〔2021〕11号文着力于规范我市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工作,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二十六)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标准》的通知(泉教审〔2021〕12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泉教审〔2021〕12号)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9月30日,现实施已超3年。文件依据《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公布泉州市教育局权责清单的通知》(泉教审〔2021〕9号),删减了“对民办学校出资人非法取得回报的处罚”“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备案手续,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材料不真实的处罚”“擅自进行中小学教材试验或未经审定通过擅自扩大教材试验范围的处罚”事项,对我局现行权责清单中17项行政处罚职权(共25种违法行为)进行细化、量化,在量化过程中,按照过罚相当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带有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的行为和标准相近的进行合并,尽量使用一个处罚标准。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审〔2021〕12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审〔2021〕12号文涉及行政机关的权力与责任相当,所制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审〔2021〕12号文着力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二十七)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修订)》《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标准(修订)》的通知(泉教规〔2022〕2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示范幼儿园评估办法和标准(修订)的通知》(泉教规〔2022〕2号)自2022年7月起执行,现实施已2年。文件明确指导思想和目的、基本原则、申报资格和评估认定标准、基本程序、示范性幼儿园的责任、示范性幼儿园的管理、实施时间等内容,调整优化了申报资格、认定标准、评估程序,把消防安全等重要指标列入申报门槛,更加注重软硬件平衡发展,给予幼儿园不少于3个月的整改时间,通过评估边督促推动各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改善幼儿园办学条件,指导推动幼儿园加强科学管理,深化保教改革,提升教育质量,推动我市学前教育安全优质发展。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2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2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2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运作程序规范,评估方法和得分要点明晰,对每项指标中的重点内容进行进一步解释说明,对有效开展评估及评分进行科学指导,强化评估的针对性、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拟2025年修改。
(二十八)《关于印发泉州市教育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的通知》(泉教规〔2022〕3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泉教规〔2022〕3号)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现实施2年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福建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现行有效的权责清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制定“四张清单”,涉及不予处罚事项7项,从轻处罚事项7项,减轻处罚事项2项,免于行政强制事项0项。在适用“四张清单”的同时,要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告诫约谈、告知承诺等柔性措施,提高行政执法质量,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3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3号文编制过程坚持依法编制、合理公正、问题导向、公开实用等原则,对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情形或者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规范我市教育系统行政执法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3号文着力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激发教育活力,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二十九)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教规〔2022〕4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幼儿园“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泉教规〔2022〕4号)自2022年7月4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7月3日,现实施已超过2年。通过发挥教育发展共同体“1+N”办学优势,在全市范围内确认100个中小学幼儿园“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推动各县(市、区)深化集团化办学、名校办分校、强校扶弱校办学体制机制,全面扩大我市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和受益面,整体提升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水平,构建“学在泉州”的教育发展新态势。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推动我市“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4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4号文涉及深化我市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创新办学模式,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行公办“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对整体提升我市基础教育优质均衡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2〕4号文着力于推行公办“名优校+”教育发展共同体建设,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三十)《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教规〔2022〕5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对全市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实行动态管理,有利于充分发挥中小学教学名师、学科教学带头人、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教学指导、教育科研等方面的示范、引领、辐射作用,执行情况良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2024年首次完成周期性考核,目前考核结果运用还不够到位。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继续施行。
(三十一)《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名校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教规〔2023〕3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名校长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教规〔2023〕3号)自2023年5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5月11日,现实施1年多。文件在《泉州市教育局关于中小学名校长和骨干校长的管理办法(试行)》的基础上,结合各个全市名校长队伍情况,并参照福建省名校长认定有关条件进行修改完善,对全市名校长工作进行统筹管理、监督考核。文件内容主要包含管理对象、管理方式、考核指标、考核结果及运用、调配管理等五部分内容和考核细则、考核表两个附件。文件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规范了我市教育系统名校长管理工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3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3号文起草过程多方征求意见,所制定关于名校长管理的一系列举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名校长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3号文着力于规范名校长管理工作,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三十二)《泉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教规〔2023〕4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动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泉教规〔2023〕4号),本措施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9月29日止,现已实施1年多。文件依据《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意见》(教基〔2020〕7号)和《福建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关于印发进一步激发中小学办学活力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闽教基〔2021〕54号)精神,包括扩大人事工作自主权、加快教师职称评聘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自主权、创新教育评价体系、健全队伍激励机制、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发挥名优校带动作用、完善学校内部治理共8项措施。《若干措施》的目标任务是,经过五年左右努力,教育“放管服”改革取得明显成效,学校依法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办学主体地位得以落实,学校发展动力和活力持续增强,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充分发挥,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全面推进,政府、学校、社会之间新型关系基本形成。文件自实施以来,各县(市、区)参照执行,进一步营造良好的教育生态。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4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4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4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对深化教育“放管服”改革,落实中小学办学主体地位,增强学校发展动力,提升办学支撑保障能力,充分激发广大校长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形成师生才智充分涌流、学校活力竞相迸发的良好局面,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三十三)《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的通知》(泉教规〔2023〕5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泉州市市直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的通知于2023年2月16日起实施,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发现运行效率不高。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有效落实食堂管理学校主体责任,市教育局对遴选程序进行优化,同时增加检查考核部分,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修订后的《泉州市市直中小学(幼儿园)食堂委托管理规定》(泉教规〔2023〕5号),于2023年11月17日起实施,目前已实施一年。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5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5号,要求学校组织食堂委托经营遴选时在广泛听取家长委员会或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的基础上,科学合理制定遴选方案,并经过专家论证、履行“三重一大”集体研究后,通过产权交易中心公开选择社会信誉良好的餐饮服务单位或餐饮管理公司,确保公平、公正、公开,有效保障师生的饮食安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3〕5号文着力于规范市直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委托经营管理,配套制度得到有效落实,且是通过产权交易中心进行公开遴选,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三十四)《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若干措施》(泉教规〔2024〕2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关于加强全市中小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于2024年3月22日起实施,目前已实施九个多月。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教育部办公厅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1〕38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学校校外供餐管理工作的通知》(教体艺厅函〔2022〕27 号)、 《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实施办法》《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生食堂工作的通知》(闽教发〔2011〕155号)等文件,目标是进一步规范学校食品安全工作,切实保障中小学校、幼儿园学生在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和营养健康。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4〕2号文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4〕2号,共有4大部分,15个小项,主要是从压紧压实属地管理责任、落实落细学校主体责任、常态长效推进共治共管、从严从实加强责任追究等四大方面对食堂和校外供餐提出工作要求。制定关于食堂和校外配餐的一系列举措具有充分的合理性,对规范我市食堂和配餐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4〕2号文着力于规范力于规范我市食堂和配餐管理工作,具备较强的可操作性。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三十五)《泉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泉教规〔2024〕3号)
1.文件的执行情况和实施效果
泉州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泉州市进一步做好义务教育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修订)的通知》(泉教规〔2024〕3号),自2024年9月起执行,现实施已近3个月。文件对课后服务开展的目标、对象,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服务时段、服务时长、服务渠道拓展、经费保障机制、师资配备、酬劳机制、各部门职责、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等方面进行了细化明确,并结合实际,提供“菜单式”课后服务,发挥课后服务的育人功能,满足学生多样化需求。该文件的实施,为各县(市、区)开展课后服务提供了方向和指引,各县(市、区)参照制定本地课后服务实施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我市课后服务工作。
2.主要评估内容
(1)合法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4〕3号符合宪法、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符合合法性要求。
(2)合理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4〕3号结构安排合理,条文间逻辑关系清楚,用语较为规范,权利和义务的设置基本恰当、平衡,符合公平、公正原则。
(3)操作性
经评估,泉教规〔2024〕3号总体上符合泉州实际,对服务对象、项目、时段、管理等进行具体规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较强。
(4)评估结果运用建议
继续施行。
(三十六)《关于泉州市直学校教职工请假制度的实施意见》(泉教人〔2011〕25号)
1.执行的基本情况(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
主要用于规范市直中小学教职工请休假工作,加强教师队伍管理。执行情况良好。
2.重点问题论证情况(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部分规定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不一致。
3.评估结论(继续施行、修改、废止、解释、制定配套制度等)
拟修改。
泉州市教育局
2025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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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公网安备3505030200032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