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0-05-25 20:06 浏览量:

泉教计〔2020〕29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发改局(经济局、科经局)、财政局,市直各有关学校:

5月22日,省教育厅公告,我省正式启动小学一二年级和幼儿园返校复学工作,各地可于6月2日起分批错时安排小学一二年级和幼儿园复学,具体复学时间由各市、县(区)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确定。根据教育部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有关问题的预警》和《福建省教育厅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工作的通知》(闽教财〔2020〕9号)精神,现就各级各类学校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收费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返校复学后幼儿园收费。幼儿园返校复学后保教费按月收取,开园时间不足月的按实际天数收取,保教费日收费标准按月收费标准除以22天计算。除疫情防控等不可抗力因素外,缴费入学后一律不退还保教费。代办费按照《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规定收取。

二、关于幼儿园预收保教费和代办费退费。2020年春季开学前幼儿园已预收保教费和代办费的,原则上要按规定办理退费;复学后家长根据自愿原则,自行确定是否送幼儿入园,幼儿园也可加强与幼儿家长的沟通,充分尊重家长意愿和选择,经双方书面协议确认,预收费用扣除春季实际应收费用后,剩余部分冲抵以后学期的保教费和代办费。

三、关于各级各类学校其他收费事项。各地各校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和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指挥机构关于疫情防控期间学校收费管理的其他规定,不得违规乱收费。

泉州市教育局 泉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泉州市财政局
2020年5月25日


泉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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