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政文〔2002〕337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大力发展职业教育,是实施科教兴省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新世纪初我省发展三条战略通道,增强经济发展后劲、提高综合竞争力,进一步加快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步伐的重要基础。进入新世纪以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对加快职业教育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为完成党的十六大提出的任务,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国发〔2002〕16号),大力推进全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职业教育的重要性,明确"十五"期间职业教育发展的目标任务
(一)职业教育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培养与生产、服务、技术和管理第一线需要相适应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初、高中毕业生和新增劳动者、各类在职人员、下岗失业人员、农村劳动者及其他社会成员提供多形式、多层次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对于落实党的十六大提出的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提高全民族素质,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职业教育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培养了大批高素质的劳动者和实用人才,为现代化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但是,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发展也面临一些急需解决的问题,一些地方对发展职业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投入不足,基础薄弱,办学条件较差;管理体制、办学体制、教育教学质量不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就业准入制度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先培训后就业的原则没有得到很好坚持,影响了受教育者的积极性。不解决好这些问题,就难以为现代化建设提供高素质的劳动者,就难以应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和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提出的挑战。各级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职业教育在实现现代化战略目标中的重要作用,增强发展职业教育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贯彻《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坚持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方针,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推动我省职业教育的改革和发展。
(二)"十五"期间我省职业教育发展,必须坚持体制创新、制度创新和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为经济结构调整和技术进步服务,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服务,为农业、农村和农民服务,初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与市场需求和劳动就业紧密结合,结构合理、灵活开放、特色鲜明、自主发展的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以中等职业教育为重点,保持中等职业教育与普通高中教育的合理比例,扩大高等职业教育的规模。到2005年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成人中专、技工学校,以下同)在校生数达到60万人左右,高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数达到15万人左右。中职毕业生升高职比例增加到15%以上。加大技术工人尤其是高级技术工人、技师的培养和培训力度,使我省技术工人人数占企业各类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46%以上。广泛开展各类职业培训,年培训各类劳动者200万人次。
(三)加强职业学校建设。采取多种形式,调动社会各方面办学积极性,到2005年全省高等职业学校增加到30所。建成国家级、省级重点中等职业学校100所,全省中等职业学校校均规模达到1000人以上。
(四)把农村作为职业教育发展的重点。要根据现代农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继续推进农科教结合和基础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的"三教统筹"。2005年建成50所省级示范性乡镇文技校,建立县、乡、村三级实用型、开放型的农民文化科技教育培训体系,把职业学校和成人学校办成人力资源开发、技术培训与推广、劳动力转移培训和扶贫开发服务的基地。
二、推进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改革,促进职业教育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紧密结合
(五)认真落实"在国务院领导下,分级管理、地方为主、政府统筹、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管理体制。在省政府领导下,建立职业教育工作厅际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我省职业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职业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宏观管理和业务管理,负责制定全省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统筹全省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规范专业设置加强重点专业建设,指导和支持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等有关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职业学校的教育业务工作。省计划、经贸、财政、人事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教育的有关工作。
强化设区市政府在统筹职业教育发展方面的责任。设区市政府应成立由教育、劳动保障、计划、经贸、财政、人事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职业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订职业教育发展规划,促进本行政区域内职业教育与其他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多渠道筹措职业教育经费的机制,组织动员行业、企业、社会力量举办职业教育;开展学校布局、专业结构调整,打破部门界限和学校类型界限,优化配置现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促进区域内职业学校在人才培养、专业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方面的合理分工;重点建设好一所示范性高等职业学校,办好所属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支持并指导县级政府办好中等职业学校;加强管理,规范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引导初中毕业生合理分流,保持高中阶段教育职、普比例大体相当,促进各类教育协调发展。重点建设好一所骨干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办好其它中等职业学校和乡镇文化技术学校。
(六)深化职业教育办学体制改革,形成政府主导、依靠企业、充分发挥部门、行业作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多元办学格局。
行业主管部门要继续办好现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对职业教育进行协调和业务指导。行业组织受主管部门委托可开展行业人力资源预测、制定行业职业教育和培训规划、指导行业开展职工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参与相关专业的课程教材建设和教师培训等工作。
企业要强化对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职工队伍。鼓励大中型企业特别是高新技术企业与职业学校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办学,鼓励企业资助学校建实验实习设施,为学生提供实习场所,选派优秀技术人员到学校兼课,参与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职业学校要根据企业需求设置专业、组织教学,培养适用人才,同时积极参与企业在职职工的培训。鼓励组建以高等职业学校或省级重点以上中等职业学校为龙头、有关企业和学校参加的职教联合体,实现学生实训、教师队伍建设、企业员工培训等方面的优势互补,改革人才培养模式,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实际需要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强化自主培训功能,加强对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转岗职工的教育和培训,形成职工在岗培训和轮岗培训的制度。 鼓励和支持民办职业教育的发展。将社会力量办学的积极性重点引导到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切实贯彻"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方针。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学校享受举办社会公益事业的有关优惠政策,民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享有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学生同等义务与权利。各地可以采取出租闲置的国有、集体资产等措施予以扶持;对于办学质量较好,发展潜力较大的民办职业学校,可给予一定的经费补助,对举办民办职业教育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鼓励公办学校引入民办机制,通过"民办公助"、"公办民助"、"公民合办"等多种形式,吸引社会力量参与举办或者合作举办职业学校。
(七)积极推进职业教育领域的中外合作办学。有针对性地选择国(境)外信誉好、质量高、实力强的职业学校、企业或培训机构,依照我国法律和办学资格要求,同我省职业教育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合作举办高水平的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引进国外先进的课程体系、教材和职业资格的认证教育,学习国外先进的教学方法和管理方法。有计划选送一批校长和骨干教师到国外进修和培训,聘请或邀请国外职教专家到我省工作。积极开展劳务输出人员的培训,努力拓展我省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国(境)外就业的市场。
(八)加强管理,规范办学。各级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分工,根据有关设置标准,依法严格审批程序。规范职业学校的名称,高等专科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逐步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院",实施高中阶段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统一规范为"××职业技术学校"。省、设区市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每年公布具有招生资格的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名单,规范招生秩序。建立职业学校教育质量监控体系和社会化评估体系,加强办学质量的检查、评估,规范职业学校、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
(九)扩大职业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增强学校自主发展的能力。职业学校招生计划、收费标准由学校在国家和省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办学条件和社会需求具体确定,分别报教育行政、劳动保障行政等有关部门备案。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在招生过程中根据生源情况及时调整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允许中等职业学校免试招收应、往届初中毕业生;允许省级以上重点中等职业学校面向省内外招生、跨省联合办学;允许一年多次招生。积极推进职业学校人事、分配制度为主的内部管理体制的改革,积极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职业学校要建立由企业、行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的咨询委员会或理事会,为学校重大问题提供咨询或参与决策。
三、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提高职业教育质量
(十)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学校要因材施教,加强文化基础教育、职业技能、创新精神和创业能力教育。要面向市场,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深入开展人才培养模式和技能培训方式改革,以此为重点,全面带动职业教育创新和职业教育教学改革,培养一大批生产、服务第一线的高素质劳动者和实用人才。
(十一)优化专业设置,加强专业建设。科学合理地设置专业,是实现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和体现职业教育特色的基础工作,也是职业学校主动适应社会需求的关键环节。职业学校要根据产业结构调整和劳动力市场变化,开展专业结构调整。积极发展面向我省工业主导产业、新兴产业、信息产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的专业。重点办好电子、机械、化工、旅游、商贸、农产品加工等40个左右的重点专业和20个左右的精品专业。制定我省高等、中等职业教育专业指导目录及专业建设标准,规范专业设置,推动专业现代化建设。
(十二)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受教育者的职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制订职业学校实验室、仪器设备配备标准,加强实验室建设。制订职业教育重点专业实践技能操作规范,强化职业技能训练。加大职业学校实习基地建设的力度,重点支持、引导有条件的职业学校建立现代化、开放式的实训基地。在职业学校相对集中的地方建设若干个由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可共享的重点专业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指导我省大中型企业建立职业教育公共实训基地。积极引进国内外著名企业通过各种形式在我省建立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规范实训基地的管理,发挥好实训基地的作用。把职业学校的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毕业生职业资格证书获取率作为衡量教育质量,评估学校的重要标准。
(十三)加强课程改革和教材建设。积极开展适应于学分制的模块式课程与综合化课程的探索和实验,把知识传授和能力培养结合起来,增强课程的灵活性、适应性和实践性。要创造条件开设培养学生创业与经营能力方面的课程,增强学生的就业能力。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开发教学资源,编写出反映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的具有职业教育特色的课程与教材。实施高等职业教育主干课程教材建设工程、中等职业教育主干课程教材建设工程、重点专业的专业课教材建设工程。吸纳行业、企业技术专家、教学研究人员和具有丰富经验的教师分大类组建省级职业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开展教学评估。
(十四)建设有职业教育特色的师资队伍。加强厦门大学、福建师大两个国家级的职教师资培训基地建设,依托相关高等学校、企业建立若干个专业课教师培训基地,积极开展教师全员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和教学水平。鼓励职业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相关专业学位,提高学历层次。鼓励职业学校专业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成为"双师型"教师,通过参加其他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社会化考试或职业技能的鉴定,获得相应资格的教师在评聘职务时予以优先。加强学校和企业间的人员和技术交流,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业实践;吸引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到职业学校担任专、兼职教师,提高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教师的比例。实施"重点专业建设带头人"培养计划,"十五"期间遴选一批教师,通过选送到国内外著名教育机构和企业学习或培训,使他们成为重点专业建设带头人。改革职业教育教师职务评聘办法,使之更加体现职业教育的特色和要求。制定《关于福建省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编制标准的实施意见》,深化学校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教师全员聘任制和教育管理人员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职务聘任制度,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十五)充分利用现代化职业技术教育手段。积极利用现代信息和传播技术,大力推进职业教育信息化,提高职业教育的现代化水平,进一步完善职业学校的计算机网络、多媒体教学手段,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教育教学,推动信息技术课程和教材建设。积极发展现代电化教育和远程教育,开发职业教育资源库和多媒体教育软件,为职业学校和学生提供优质教育资源。鼓励教师探索教学方法创新,充分利用现代化的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手段,开辟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新途径。
(十六)开展职业培训,拓宽服务领域。职业培训是职业教育为经济和社会服务的一个广阔领域。职业学校要坚持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举,改变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重学历教育,轻职业培训的现象,把职业学校开展各种职业培训情况,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内容之一。职业学校要健全培训机构,不断探索培训的新模式和新途径,实行灵活的学制和学习方式、推行学分制等弹性学习制度,为学生半工半读、工学交替,分阶段完成学业等创造条件。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应紧密结合劳动力市场和用工单位的需求,组织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再就业培训,增强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实用性,形成"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的机制,使下岗失业人员在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转换能力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再就业。适应更多劳动者自主创业的要求,开展创业培训,为劳动者创业提供服务。
(十七)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的"立交桥"。建立不同类型及层次教育相互衔接、贯通的教育体制和更为开放、灵活的学习制度,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教育和学习需求。加强中、高等职业教育衔接,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的沟通。逐年增加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进入高等学校继续学习的比例,适度发展初中后五年制高等职业教育,试办主要招收初中毕业生的五年制职业技术学院。开展职、普沟通的综合课程教育试验。"高职单招"注重学生专业知识、职业技能的考核,对取得相应中级及中级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免除技能考核。
(十八)增强职业教育为农业、农村、农民服务的功能。乡镇文化技术学校要积极配合农业、科技、科协等部门,与农村各类专业协会、学会密切协作,广泛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农村职业学校要加强与企业、农业科研和科技推广单位的合作,发挥专业优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积极开展校乡、校村协作,推行"绿色证书"教育,培养一大批科技示范户和致富带头人。加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与山区职业学校的对口支援工作,通过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合作培训,帮助山区办好一批农村骨干示范性职业学校,开展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培训,推动农村职业教育发展。
四、严格实施就业准入制度,加强职业教育与劳动就业的联系
(十九)大力推进劳动预备制度,严格执行就业准入制度。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职工,属于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的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学历证书或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并获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录用;属于一般职业(工种),必须从取得相应的职业学校学历证书、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中优先录用。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必须接受职业培训。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加大对就业准入制度执行情况的监察力度,加强监督管理,对违反规定,随意招收未经职业教育或培训人员就业的单位要责令其纠正并给予处罚。
(二十)完善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职业学校全面推行"双证书"。职业学校毕业生申请与所学专业相关的中级以下(含中级)职业技能鉴定时,只进行操作技能考核。部分教学质量高、社会声誉好的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开设的主体专业,经劳动保障和教育行政部门认定,其毕业生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可视同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人事、教育行政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定的职业学校相关专业的毕业生,不受工作年限的限制,可直接申请参加专业技术从业资格考试,并免试部分科目。各地劳动保障、人事或相关部门要统筹规划,注意发挥和利用职业学校的优势,优先在具备条件的职业学校设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或职业资格考试机构。
(二十一)加强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要转变用人观念,克服人才"高消费"倾向,营造职业学校毕业生良好的就业环境。劳动和人事部门要逐步建立和完善社会职业供求预报体系,并为职业学校的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职业学校要加强职业指导,积极鼓励毕业生到生产、服务第一线和农村基层、城市社区工作,到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或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社会就业服务体系或建立职业学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机构。为职业学校毕业生在本地或异地就业提供信息、咨询服务和便利条件。工商、税务部门要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适当减免有关税费,支持职业学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金融机构要为符合贷款条件的职业学校毕业生提供贷款。鼓励有条件的学校主动参与国际教育服务贸易的竞争,有关部门要创造条件,努力开拓职业学校毕业生国(境)外就业的市场。
五、多渠道筹措资金,增加职业教育投入
(二十二)加大各级人民政府对职业教育的经费投入。省财政、教育、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认真研究、分类制定职业学校生均经费标准。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法督促各类职业学校举办者足额拨付职业教育经费。省财政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各级人民政府也要增加职业教育专项经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用于举办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财政性经费逐步增长,确保公办职业学校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监督民办职业教育机构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城市教育费附加中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20%,省确定的经济欠发达县的比例不低于15%,主要用于中等职业学校实验实习设备的更新和办学条件的改善。各级人民政府在安排使用农村科技开发经费、技术推广经费和扶贫资金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劳动力培训经费。安排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时,要安排一部分农村中等职业学校的建设经费。
(二十三)各类企业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的规定实施职业教育和职工培训,承担相应的费用。一般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1.5%足额提取教育培训经费,从业人员技术素质要求高、培训任务重、经济效益好的企业可按2.5%提取,列入成本开支。要保证经费专项用于职工特别是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严禁挪作他用。企业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都应按规定比例安排资金用于职工技术培训。对不按规定实施职工职业教育和培训,经责令改正而未改正的企业,同级人民政府可以收取其应当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职业学校或职业培训机构代为培训其职工。
(二十四)各地要努力盘活现有教育存量资源,通过异地迁建、土地开发等多种途径筹措建设经费。有条件的地方可组建教育发展公司,以现有校产作为资本金,利用银行贷款,加快学校建设。各商业银行要积极运用多种信用手段支持职业学校建设。
(二十五)利用金融、税收以及社会捐助等手段支持职业教育的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职业教育奖学金、助学金。奖励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资助经济困难的学生。金融机构要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职业教育提供助学贷款,优先为符合贷款条件的农村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开展生产经营提供小额贷款。认真执行国家对教育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职业学校办好实习基地、发展校办产业和开展社会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及公民个人对职业教育提供资助和捐赠,企业和个人通过政府部门或社会中介机构对职业教育的资助和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二十六)加强职业教育经费管理。省教育、劳动保障部门要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学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职业学校按规定收取的学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全额返还职业学校,不得冲抵财政拨款,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或挪作他用。严禁向职业学校乱收费。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和审计制度,提高职业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六、加强领导,推动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二十七)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职业教育工作,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组织领导。把职业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列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实施科教兴省的大事来抓,增强服务意识,帮助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时解决实际困难和问题。各地把发展职业教育的工作业绩作为各级政府领导考核的依据之一,并列入教育强县(市)评估的指标体系。
(二十八)加大依法治教工作力度。加强职业教育和就业准入的法制建设,进一步完善执法监督机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依法治教水平。要加强对职业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把职业教育作为教育督导的重点内容,并及时向社会通报督查情况。积极探索发挥市场作用和社会参与的职业教育评估方式,建立职业教育工作的评估体系,加强和改进对职业教育的评估,不断提高职业教育质量和水平。
(二十九)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环境。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职业教育科学研究和教学研究机构,加强职业教育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政策环境。要大力宣传职业教育和高素质劳动者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大力营造有利于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舆论环境。要引导企业根据经济效益情况逐步提高生产、服务一线高素质劳动者特别是高级技工和技师的经济收入;建立高级技能人才评审制度,奖励有突出贡献的高级技能人才。积极开展各种职业技能、技术竞赛活动,及时表彰职业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社会形成重视、支持职业教育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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