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
来源:本站原创 时间:2004-04-20 10:04 浏览量:

泉政[2002] 文2号

各县(区、市)人民政府、清濛科技工业区管委会,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市直各有关部门、市直各学校:

   大力加强基础教育,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增强经济发展后劲、增强精神文明建设实效、提高为人民服务质量的具体体现,是全面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加快建设教育强市的迫切需要,是实现泉州在新世纪加快现代化建设发展战略目标的重要保证。"九五"以来,我市各级把教育摆到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攻坚克难,集中力量大打初中教育翻身仗,教育"两基"如期实现达标并逐年得到进一步的巩固提高,基础教育各项主要指标均在福建省平均水平之上,部分指标跃居全省前列。与此同时,各项教育事业协调健康发展。但从总体上看,我市教育事业仍不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同发达地区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基础教育领域总体水平不高,发展不平衡,特别是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滞后,实施素质教育尚未取得深层次的突破,管理体制和投入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等方面,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困难与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分别制定的《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切实有效解决我市基础教育事业前进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快我市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确保"十五"期间基础教育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全面完成

   "十五"期间,我市优先重点保障发展基础教育:继续巩固提高"两基"主要指标;加强老、少、边相对不发达地区教育与特殊教育;在占全市人口50%左右的地区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及九年义务教育;80%以上的乡(镇)完成小学"十配套"建设,小学入学率稳定在99%以上,初中入学率达到98%以上、初中三年教育完成率达到90%以上,基本实现小学、初中办学条件标准化、学校管理规范化;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基本普及中小学教育信息化。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办学和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素质教育取得明显成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一代新人的办学目标进一步得到落实。

  为实现上述目标,要确保完成以下任务:

  ──努力提高"两基"水平。把农村初中义务教育作为巩固提高的重点,努力满足初中学龄人口高峰期的就学需求,并采取措施切实降低农村初中生辍学率,年辍学率控制在3%以下。将残疾少年儿童的入学作为义务教育的重点任务之一,同时尽力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教育。坚持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继续做好扫除青壮年文盲的工作,使文盲教育与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相结合。

  ──因地制宜地推进小学布局调整。根据生源的变化,合理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调整农村小学布局,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山区农村要根据布局调整需要,建设一批寄宿制小学。调整后的校舍等资产要保证用于发展教育事业。

  ──大力加强初中建设。全市初中校总数保持在360所左右,在校生规模为40万人左右。各级政府要切实抓好薄弱初中校的改造工作,确保改造薄弱校专项资金的到位,至2003年基本消除薄弱初中校。同时,鼓励创建达标初中,推动农村初中校教育质量有显著提高。

  ──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全市普通高中总校数达到120所,高中阶段各类学校在校生达24万人。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实行完全中学初、高中分设,扩大优质高中教育资源,并将一批基础条件好的初中校办成完全中学。大力发展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促进中等职业学校和普通高中的协调发展。鼓励社会力量举办高中阶段教育。积极探索高中阶段办学模式改革,发展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相沟通的高级中学。

  ──重视和发展学前教育。大力发展以社区为依托,公办与民办相结合、多种形式的学前教育和儿童早期教育。县级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和指导,办好若干所公办骨干幼儿园。规范幼儿园的办学行为。乡镇政府负责管理农村各类幼儿园,办好乡镇中心幼儿园。

  二、建立和完善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新体制

  各级政府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进一步调整、完善基础教育特别是农村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在国务院领导下,地方政府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基础教育管理新体制。市政府将继续加大对农村义务教育的扶持力度。市财政每年安排专款用于扶持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和布局调整。

  ──县级政府要真正担负起发展本地基础教育的主要责任。县级政府对地方基础教育进行直接的管理,承担直接的责任。要将基础教育的发展作为县级发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中小学教育发展规划。确保基础教育发展所必需的经费。依法保障教师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合理安排中小学公用经费,保证逐年增长,保障学校正常运转。加强学校管理,指导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提高教育质量。

  ──乡(镇)政府要继续落实好在发展基础教育中所应承担的相应的办学责任。具体承担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工作和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有关任务。继续依法足额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保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主要用于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依法组织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并按规定合理使用。继续建好初中校及其他所属学校,按有关规定划拨学校新建扩建所必需的土地,安排经费改造学校危房、建设校舍。补助中小学公用经费不足。负责依法动员、组织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控制辍学。关心教师,提高教师福利待遇。治理学校周边环境,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师生的安全。

  ──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实施义务教育中的作用。依法动员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切实维护学校的治安和安全;做好宣传发动,帮助学校改善办学条件;配合乡(镇)政府划拨学校建设用地。

  三、切实保证基础教育的投入

  ──各级政府要保证对基础教育的投入。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实施科教兴市战略的决定》中关于增加教育投入的规定,确保教育事业发展所需的经费。全市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和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均应高于全省各设区市平均水平。逐步提高市、县两级财政支出中教育经费支出。"十五"期间,市、县两级预算内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应与财力的增长幅度相适应。要把补助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经济欠发达地区中小学改善办学条件,发展老、少、边、岛地方义务教育等列入市级教育发展专项支出计划。各县(市、区)政府要依法保证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要高度重视农村义务教育危房的改造,统筹安排相应的校舍建设、配套设施设备资金,保障农村中小学正常运转所需的公用经费。要将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按不少于教职工年工资总额的1.5%予以核拨。

  ──确保教师工资实行县级财政国库统一发放。各县(市、区)政府要强化对教师工资的管理,确保农村中小学教师工资全部收归县管并实行统一发放。对财力不足,发放教师工资确有困难的县,要争取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财政体制补贴等扶持。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对教师工资经费的监管,对于不能按时足额发放教师工资、挪用挤占教师工资的行为,一经查实,要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

  ──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实行"乡征、县管、乡用"的管理体制。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新体制之前,各地要依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的规定,继续做好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由乡级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缴入县财政专户,由县级人民政府财政、教育部门共同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严禁将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挪作他用。不得调用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弥补财政赤字,或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收支情况列入乡镇政务公开内容。

  ──加强中小学收费管理。各级教育、财政、物价、减负办等部门要加强中小学收费的监管和检查,严格控制收费标准,规范代办费项目,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群众承受能力,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引入市场机制和产业运作的方式,鼓励通过有偿服务的办法对学校计算机网络等现代化装备进行投资,适当时机出台收取小学、初中、高中计算机上机费政策,以适应推进素质教育和加快教育信息化步伐的需要。各级政府及任何部门、单位均不得通过学校"搭车收费"。

  ──规范中小学预算外资金的管理。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收取的属财政性资金的,必须缴存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级政府和教育、财政等部门(单位)不得截留、平调、挪用中小学校缴存财政专户资金。应根据学校使用资金情况,及时拨款,并全额用于教育。严禁将预算外资金抵顶教育事业费拨款或弥补人员经费不足。

  ──落实中小学助学金制度。各级政府认真落实《福建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继续建立健全普通中小学助学金制度的通知》精神,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中小学生助学金,按照小学每生每学年3元、城市初中每生每学年8元、县镇和农村初中每生每学年12元的标准,用于帮助家庭经济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子女完成学业。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设立中小学助学基金。

  ──积极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对基础教育捐赠。依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捐赠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广泛发动企事业单位、公民个人、海外华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关心支持基础教育,进一步营造办学光荣、助学有功的良好社会氛围,对贡献突出的予以表彰。

  ──做好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的教育集资。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中小学危房的改造,建立清除中小学危房的工作制度。县(市、区)长是中小学危房改造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县(市、区)长、财政、计划、教育部门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农村中小学危房改造集资要严格按照中央的有关规定和《福建省农村义务教育危房改造集资管理暂行规定》执行。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中小学校危房状况和群众承受能力,坚持依法、自愿、量力、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申报条件、集资范围和报批程序,加强对集资款使用的管理、监督、检查。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的水平和质量

  ──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切实提高学校德育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主动性。在中小学生中大力加强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中华民族优秀传统、革命传统教育,法制教育和国防教育,把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与加强学生的思想品德和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不断改进德育工作的方式方法,针对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调整和充实德育内容。重视和加强中小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大力开展丰富多彩的德育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通过形式多样的活动把德育贯穿于教育的全过程。在中小学广泛开展崇尚科学、抵制邪教的教育活动。要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批转的《关于在全市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四个五年规划》,切实加强青少年学生基本法律知识教育。重视学校德育工作队伍的建设和教师思想政治素质的提高,加强校园精神文明建设。要建立学校、社会、家庭紧密配合、三位一体的中小学德育工作机制。扩大市、县两级教育实践基地的建设,新建一批青少年校外活动场所,让更多的学生得到实践锻炼的机会。

  ──积极开展课程改革试验。课程改革是基础教育改革的核心,也是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的领导,教育行政部门要做好课程改革的规划、组织和管理工作,积极做好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的准备工作,继续开发、完善和有效实施我市的地方课程,鼓励和指导学校开发或选用符合本校特点的特色课程。

  ──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加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是推进素质教育、提高基础教育质量的重要手段。各县(市、区)要保证科研经费投入,配备专兼职科研人员,充分发挥教育科研机构的教育教学研究、指导和服务的作用。要继续做好国家级、省级、市级教育科研课题的申报、立项、研究工作,鼓励开展不同形式、不同层次和不同范围的群众性教育科研课题研究活动,不断推进素质教育在我市中小学的深入实施。

  ──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教育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强对学校教学常规的管理和督查。要重视对学生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教学,注重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和科技活动,活跃学生的课余生活,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加强体育卫生艺术教育。要进一步重视学校的体育卫生工作。学校要认真落实《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积极贯彻"健康第一"的思想,切实提高学生体质和健康水平。进一步加强体育和健康教育教师队伍的建设,加强体育场馆建设和体育卫生器材的配备,上好体育与健康教育课。要经常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体育比赛活动,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以上的体育活动;加强常见病防治和传染病预防的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学校饮食卫生安全的管理,防止学生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学校要按省颁课程计划开齐开足艺术课程,提高艺术教育教学质量。要重视进行民族、传统的优秀艺术教育,充分发挥我市的社会艺术教育资源,推动优秀的地方艺术进入校园。

  ──大力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普及信息技术教育是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十五"期间,全市中小学要实现"校校通"、基本普及信息技术教育。至2005年,全市中学、中心小学和90%以上完小配有计算机教室并基本开设信息技术教育课以及实现上网,中小学师生能共享网上教育资源;积极开展多媒体辅助教学,加快信息技术与其它学科的整合;进一步完善市、县两级教育信息网和全市共享的教育教学资源中心建设;建设100所现代教育技术实验学校,发挥在我市中小学应用现代教育技术方面的示范作用。

  ──改革考试评价和招生考试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颁发的《泉州市中小学实施素质教育工作方案》,探索科学有效的评价方法,建立有利于促进学生、教师和学校发展的评估机制,确保学生素质的全面发展。积极推进和落实中考、普通高中会考与高考的各项改革工作。

  ──加强中小学推广普通话、用字规范化工作。要积极贯彻《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提高语言文字能力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要继续做好我市中小学教师普通话水平的培训与测试工作,提高中小学教师应用国家语言文字的水平。

  ──建设一批"教育强县"、"教育强镇"和素质教育示范性学校。晋江、鲤城、丰泽、石狮、南安、永春力争建成"教育强县",并力争50%的镇建成"教育强镇"。创建8所国家示范性高中,50所省达标完全中学,100所市达标初中校,30 所省级示范小学,150 所省级农村示范小学,3所省特教示范校(其中国家级特教示范校1所),22所省优质幼儿园。示范学校应达到设施优、管理好、质量高、有特色的基本要求。

  五、深化办学体制改革,促进办学主体多元化

  ──积极鼓励、大力支持并严格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市、县两级要成立社会力量办学促进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认真贯彻落实《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意见》,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多种形式办学,对办学成绩显著者予以表彰奖励。形成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义务教育坚持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办学为补充;学前教育要以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为主,政府只办好若干所骨干幼儿园;普通高中教育在继续发展公办学校的同时,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大力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兴办高等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以及成人培训教育。在保证适龄儿童、少年均能免试就近升入公办小学和初中的前提下,允许举办民办公助和民办的小学、初中,以满足部分学生择校需求。各级政府要按国家规定的公办学校用地标准,为民办学校提供建设用地。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儿童早期教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严格审核其办学资格和条件,规范办学行为,保证其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积极稳妥地推进公办学校多种办学形式的试验。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领导和管理,确保公办学校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健康开展。按照有利于改造薄弱学校、满足群众的教育需求,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的原则,对部分中小学、幼儿园,进行公办民助、国有民办、民办公助等多种形式的试验和探索。继续深化和完善达标普通完中高、初中分设后,为优化配置现有优质教育资源,实行与社会力量合作、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办学的改革;经济较发达、教育基础较好的地区,可以试行将现有的小学、幼儿园由校董会参与管理,逐步过渡为校董会主办的国有民办公助的办学体制;薄弱学校、政府新建的学校等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可以实行公办民助,也可以按民办学校运行机制进行改革试验。

  六、深化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大力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深化中小学用人制度改革。全面推进以中小学教职工聘用合同制为主要内容的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中小学教师实行全员聘任制,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任相统一。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教育人才流动服务体系,初步形成全市教育人才网络,实现中小学教师补充渠道多样化、教师补充与人才市场接轨。市、县两级人事、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提供必要的政策指导和经费支持。

  ──全面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制度。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具备《教师法》规定学历并提出申请的人员,依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严格按照教师资格确定专任教师。从2002年1月开始,新增中小学教师必须从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中遴选;凡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中小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必须具有教师资格。

  ──严格中小学教师编制管理。根据省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新标准,每年以县(市、区)为单位,由编制、教育、财政部门联合进行一次整体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工作,由教育行政部门在适度从紧的原则下统筹使用。要加强教职工编制使用和管理,清退临时代课人员,全面清理"在编不在岗人员",精简、压缩中小学非教学人员。政府和各企事业单位不得占用或变相占用中小学教职工编制。

  ──建立和完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制度。市、县两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合理整合教师进修、教研机构等教育资源,建设具有较高水准的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基地。继续做好"全国中小学教师远程教育试点地区"工作。各县(市、区)都应建立和完善教师进修学校,使之达到省规定的办学条件标准,其中半数以上应成为省级示范性教师进修学校。到2005年,全市小学专任教师专科学历和初中专任教师本科学历,均达到40%以上。

  ──完善中小学教师和校长的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高级中学和完全中学校长一般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提名、考察或参与考察,按干部管理权限任用和聘任;初中和小学校长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选拔任用并归口管理。逐步实施中小学校长聘任制和任期工作责任制。要积极推进中小学校长职级制改革的试点工作,推行校长公开选拔、中层干部和教职工竞争上岗。
──加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教育。以建设一支师德高尚、业务精湛、充满活力的中小学教师队伍为目标,加强教育工作者的职业道德建设,表彰、奖励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师德标兵,增强广大教师的荣誉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使广大教师成为遵守公民道德规范的典范。

  七、加强对基础教育的领导,营造有利于基础教育发展的良好环境

  ──切实加强对基础教育工作的领导。基础教育是整个教育事业的基石。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必须首先落实基础教育的思想,把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切实把基础教育摆在优先发展地位。各级领导要注意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提高政府教育决策和管理的科学性。要建立健全领导成员挂钩联系学校制度,经常深入中小学校调查研究,及时帮助学校解决办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困难。实行基础教育县(市、区)长负责制,切实落实基础教育"以县为主"管理机制。组织部门要将抓基础教育工作的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

  ──完善教育督导评估制度。要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加强教育督导队伍建设,完善教育督导制度。通过开展对县(市、区)"两基"巩固提高工作的年度跟踪督导检查,对经济发达的县(市、区)"双高普九"评估验收和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推动基础教育的健康发展。建立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彰制度。教育督导部门要逐步建立定期向社会公布督导评估结果的制度,推动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中小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引导社会和家长正确评价学校办学水平。

  ──做好学校安全工作。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学校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做好维护学校和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安全保障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积极采取各种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重点防范危及师生安全的危房倒塌、食物中毒、交通、溺水等事故。要重视和加强对师生的安全教育,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建立健全中小学安全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全面落实校园治安特别管护区和选聘综治副校长工作,严厉打击扰乱学校治安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维护学校及周边的治安秩序,保证师生的人身安全和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

  ──依法落实各有关部门支持基础教育的责任。基础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事业。各级人大、政协要充分发挥监督和参政议政作用,积极促进依法治教,使基础教育在健康的轨道上运行;各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教育的统筹规划,搞好组织协调;教育主管部门要与审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财务审计监督,确保县级财政对教育的投入达到"三个增长",乡镇自筹资金按法定要求投入教育,城乡教育费附加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全部用于教育;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优先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积极支持学校的布局调整工作并优惠、及时为学校办理土地和校舍的产权手续,城乡规划确定的学校用地,任何单位不得挤占;综合治理、公安、司法等部门要依法维护青少年学生合法权益,打击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侮辱、殴打师生等不法行为,并配合学校开展法制教育、"警民共建"等活动;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学校周边娱乐、电子游戏经营场所等的管理,防止不良文化对中小学生的侵蚀,劳动行政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禁止雇佣义务教育阶段的儿童、少年务工务商;卫生部门要为师生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对学校食堂及学校周边餐饮经营场所进行卫生监督;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要开展丰富多彩的家庭教育活动,指导和帮助家长掌握教育子女的科学方法;新闻宣传、文化、广播影视和出版等部门要大力宣传党的教育方针和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和人才观,为推进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要加强社区教育,努力构建政府统筹协调、各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齐抓共管的社区教育工作机制,并建立中小学生参加社区服务的制度。学校要加强和社区的沟通与合作,充分利用社区资源,开展丰富多彩、文明健康的教育活动,营造有利于青少年学生身心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