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外来员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
来源:泉州市教育局 时间:2012-03-27 16:48 浏览量: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泉州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切实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当前各级各部门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和省、市教育工作会议精神的一项重要内容。目前,泉州区域内的外来工有100多万人,外来工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适龄少年儿童有7万多人。为进一步做好在我市的外来工子女按要求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要进一步提高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重要性的认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适龄儿童按时接受并完成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是每一个适龄儿童都享有的权利。改革开放以来,外来工为泉州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维护外来工的合法权益,帮助外来工解除后顾之忧,切实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它对于巩固提高我市教育"两基"水平、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做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义务和职责。《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指出"要重视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以流入地区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采取多种形式,依法保障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地要认真落实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政府行为,确保包括外来工子女在内的所有适龄少年儿童都能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各级政府编制、财政等部门,应把学校接受外来工子女所需的教师编制、教育经费等,按照省定的标准和要求,纳入统一的编制计划和经费预算中。市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在教育"两基"年度跟踪及推进"双高普九"工作中,应把外来工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作为普及程度督查的一项内容。
  三、组织好外来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是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外来工在当地具有"暂住证、婚育证、务工证(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下称"三证")的,其子女享有与当地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一样的权利。各地要认真做好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工子女的调查摸底工作,把义务教育阶段的外来工适龄子女纳入当地的统一招生计划中。各级教育部门要认真做好外来工子女入学的统筹安排工作,确保外来工子女能够按时接受义务教育。外来工子女到小学就读的,可出具"三证"到居住地的附近小学或由当地教育部门统筹安排就读。外来工子女小学毕业升初中,可出具"三证"在原学校报名,由当地教育局统筹安排(或电脑派位)到所属片区内的中学就读。教育部门和学校应把外来工子女在校就读的情况纳入教育事业的统计工作中。在一些外来工相对集中的地方,教育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学校的布局和容量等实际情况,确定并公布专门接受外来工子女入学的学校。
  四、各地学校要认真做好外来工子女的入学及入学后的管理工作。对于统筹安排入学的外来工子女,学校要无条件予以接收。学校还有剩余学位的,应主动予以接收。外来工子女入学后,学校要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实际做好外来工子女的转学或借读等手续,建立与当地学生相同的义务教育登记卡和学籍卡等档案资料,建立的表卡等学籍资料分别由学校和县、镇两级教育部门存档。外来工子女完成规定的学业后,学校应发给毕业(结业)证书。学校要结合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在学生中开展团结友爱、互相关心等教育活动,要重视并加强对外来工子女的学习辅导工作。
  五、外来工子女入学收费实行与当地学生一样的收费标准。在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本地学生及外来工子女,收费项目和标准均按照福建省物价局等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具有"三证"且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电脑派位)入学的外来工子女,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没有办理"三证"或具有"三证"而自主要求到其他学校就读的外来工子女,学校可以根据福建省教育厅、物价局、财政厅、福建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加强义务教育阶段招收借读生工作管理的通知"(闽教[2004]37号)的规定按照标准收取借读费(本地户籍的借读学生执行同一标准)。对于经济确实有困难的外来工子女,视同本地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照顾帮助。
  六、要继续关心扶持外来工子弟学校。在一些外来工比较集中的地区,由于当地学校布局、容量等原因而难于满足外来工子女入学的,教育等有关部门应积极鼓励外来工创办外来工子弟学校。各地教育部门和教研机构要把外来工子弟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纳入与当地学校统一的管理工作中,要加强对外来工子弟学校的质量跟踪、业务指导等,积极促进外来工子弟学校与当地公办学校的同步健康发展。

二○○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主题词:教育 义务教育 外来工子女△ 意见
抄 送:省政府办公厅、省教育厅,市委办、市人大办、市政协办、市纪委办,市委宣传部、市编委办,郑市长、骆副书记、洪副市长。 (共印35份)
泉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7月22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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